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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油价治污”逻辑需厘清

2016-01-03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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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降之际,国家发改委宣布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理由是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节约、治理大气污染。我们认为,“油价治污”的说法,其内在逻辑是有问题的。

暂不论汽车尾气对雾霾贡献大小。单就机动车尾气排放只是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而言,众所周知,产生污染的不是气,而是废气中燃烧不完全的产物如一氧化碳、氮氧及碳氢化合物等。废气中的环境污染源与汽车燃烧状况和燃油质量有关。尾气排放与空气污染之间的关联因素包括燃油类型、燃油质量、尾气净化技术、路况、油耗、车辆行驶习惯等,涉及车辆制造商、交通和监管部门、车辆使用者等一系列主体,油耗大小在其中只是较为次要的一个因素。

其次,很多国家在相关环节征收环境税如石油税、燃料税、汽车税等,来推动环境保护,更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并针对不同燃油,征收或减免不同,目的是激励环境友好型的燃料生产和使用。例如英国2000年对低硫汽油实行1%税优惠, 四个月间低硫油的市场份额就上升了50%。

再次,油价在环境政策中的调节作用,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那么,这些补偿资金的应得者是谁?环境补偿的政策目标当然首先是环境,所以各国征收的环境税,在使用上一般专款专用,用于道路养护、鼓励替代燃料等减低环境破坏的公益目标。简言之,环境导向的政策调节,其制度设计遵循污染者付费、环境及相关方受益的补偿原则。

油价和燃油税的不同点在于,尽管都可以认为支付方有应付的责任,前者收益的获得者即石油企业却没有应得的权利。可见油价的制度设计建立的是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根本没有构成环境污染者与环境贡献者之间的补偿关系。即使石油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相关机制涉及国企的收入分配、公共税收贡献、环境补偿等,相关机制仍然是多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无法在油价和环境补偿之间直接建立关联。能源价格虽然对能源需求具有杠杆作用,其含义却不是政府通过价格控制来达到杠杆效果。

在市场经济国家,石油的价格机制是市场化的;环境税构成价格的形成要素,但最终价格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中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尚不完善,在政府定价基础上与国际油价建立关联关系,是石油价格改革的大方向。阻隔与国际油价的关联,政府直接行使定价权,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并不相符合。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新的成品油价格机制,我们认为,厘清价格机制背后的逻辑和应该遵循的原则至关重要。三个重要问题需要明晰:

首先,价格机制是不是走向市场化?也就是说,到底是让市场还是行政力量决定资源配置。其次,政府的政策调节目标是什么?如果是环境取向,关键影响因素有哪些,什么是适宜的政策工具?如果不是环境取向,那么真实的政策目标是什么,该目标是不是具有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最后,利用价格杠杆的政策调节,是不是建立了合理应付与正当应得的补偿机制?

法治治理是每个主体责权利明晰的过程,应防止将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杂模糊处理。“油价治污”之类逻辑混乱的政策不应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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