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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长春某单位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不值得提倡

王小鲁/检察日报
2016-01-06 09: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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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胎政策”开放,一些地方的生育高峰已经开始显现。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却开始忧愁。为了避免员工集中怀孕,长春一家公司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长春市民郑女士到一家单位应聘时,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出台这个政策,我们也很无奈。二孩政策放开后,作为企业管理方,不得不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所以只能丑话说到前面了。”郑女士应聘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1月4日《新文化报》)

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上看,员工集中生产带来的是岗位缺人,部门甚至整个单位的运行都会受到不小的影响,单位出此规定似乎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然而,这能成为单位给员工附加生育义务的正当依据吗?

单位要求员工申请生育于法无据。保障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的生育权益是包括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一致要求。为响应当下国家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进一步解除了职业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合同法则将孕期、产后的相关权益明确列出。应该说,目前立法工作为生育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相应的,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是为服务对象负责的主体,更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主体,职业女性生育权益在外部保障上正是具体由每一个用人单位来提供,由此带来的负担,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应有的部分,而不能以合法权益打折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消化。

另外,生育本是顺其而然的事,在长春这家公司的操作下,看起来却沦为一项生硬的计划统筹工作,可事实是,并非一定能计划得了。一旦员工提前了或过期了,时间表预设的美好岂不是很容易破灭。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来辞退员工,因此这样的时间表不做也罢。

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也难言尊重员工。选择何时生育,说到底是员工个人私事,如果单位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了解相关员工个人的生育意愿,本着相互理解和尊重,合理建议时间来解决问题,应该也并非难事。而强制的“必须提前申请”的要求不仅无依无据,也能轻慢地打破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互有的良好情义。

长春用人单位出台“员工生育时间表”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如何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确实考验用人单位的智慧和情怀。如果能用尊重和保障的基本善意来处理员工生产带来的用人荒,还愁回岗之后的员工不能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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