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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2021-08-24 19: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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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1日印发的《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洪水及水库工程(含电站水库)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重点城市、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乡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职责,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甘肃总队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等32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厅长兼任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与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国家流域防总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防汛抗洪重点

3.1 水库

我省境内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电站水库)。

3.2 重点城市

兰州市、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陇南市武都区、临夏州临夏市等5座城市。

3.3 河流险段

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

3.4 山洪灾害

全省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4.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中型水库溃坝;大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大型水库溃坝;或者大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4.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秒,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4500立方米/秒,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5600立方米/秒;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黄河兰州城区段发生6500立方米/秒及以上洪水,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特大洪水。

4.3 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

4.4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与检查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水电站、堤防、淤地坝、尾矿坝及涉水设施、场所、景区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乡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1.1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5.1.2 城市排水防涝

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特别是防洪重点城市,在汛期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5.1.3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预警和预报,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县(区、市)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有关部门、涉水景区等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运营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5.2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化洪水风险意识,科学规划生产生活设施空间格局,规范建设工程设施,加快防洪治理,健全预防机制,落实工程设施初期应对措施,提高防洪能力,着力降低洪水风险。

5.3 预警发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预报测报、防洪工程险情态势和应急响应状态,发布防洪预警,动员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或提升防洪应急响应的准备。防洪预警共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一般情况下,防洪预警由低级到高级逐级提升。当出现突发汛情和险情时,直接发布对应级别的防洪预警。

5.3.1 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1)当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预报全省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天气,暴雨覆盖范围大,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可能出现大暴雨。

(2)黄河干流甘肃河段出现编号标准(2500立方米/秒)洪水、且有持续上涨趋势。

(3)33所列河流险段洪水持续上涨、可能出现一般洪水。

5.3.2 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已经启动Ⅳ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Ⅲ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5.3.3 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Ⅱ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5.3.4 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Ⅱ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Ⅰ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6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6.1 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暴雨实时信息、江河洪水信息等。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灾情,以及山洪灾害Ⅲ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灾情。

6.2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6.2.1 气象水文信息

由各级气象、水利和水文局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6.2.2 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1)水库(水电站)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2.3 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6.3 分级报告

气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险情灾情信息,由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级防汛部门或同级防汛部门,防汛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县级防汛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7 应急响应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洪水影响、险情灾情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情况,适时启动省级防洪应急响应。洪涝灾害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7.1 响应启动

7.1.1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全面响应,领导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市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7.1.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全面响应,设立前线指挥机构领导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向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调度本行业防汛物资和队伍等资源帮助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落实行业防汛抗洪应急措施,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7.1.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出负责同志参加前线指挥机构工作,协调调度本行业专家及抢险队伍、物资等资源支持防汛抗洪应急工作,督促落实行业防汛抗洪应急措施。

7.1.4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省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

7.2 响应对策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需驻地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集。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7.2.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省、市(州)、县(区、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7.2.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省、市(州)、县(区、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各类船舶靠岸停运;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加强趸船、移动码头和靠岸船舶锚固设施监测,做好应急固定、拖离上岸或打捞准备。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拖离不稳定移动码头和船舶。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7.2.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省、市(州)、县(区、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各类渡船停运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7.2.4 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7.3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7.4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灾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2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清理盘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评估防汛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补充物资缺额,补充储备短板,做好储备工作。

8.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险段工程。

8.5 响应评估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9 保障措施

9.1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9.2 抢险力量保障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要分级明确应急救援任务,提早侦查演练,全面加强防洪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9.3 救灾生活保障

物资储备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9.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编制。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防汛抗洪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0.3 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0.4 预案修订

省应急厅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省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抗洪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根据黄河兰州城区段的洪水特征和防洪工程情况,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指标分四个等级:四级:3000m3/s≤Q<4500m3/s;三级:4500m3/s≤Q<5600m3/s;二级:5600m3/s≤Q<6500m3/s;一级:100年一遇6500m3/s及以上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11.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军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洪应急拉水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省委宣传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洪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洪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根据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洪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根据暴洪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市(州)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省工信厅: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洪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洪涝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省财政厅:负责防汛抗洪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省住建厅:指导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保障公共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负责水情监测及汛情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各地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计农牧业洪涝灾情,协调调度种子、种畜禽、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

省商务厅:指导灾区商务部门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省文旅厅:负责文旅厅直属单位防汛安全工作;负责配合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防汛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省应急厅: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排查防汛安全风险和隐患,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

省林草局:指导做好林业和草原生产管理单位防汛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洪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水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洪动态,播发防汛预警信息。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负责督促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工程防汛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水调部门督促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制定并执行防洪调度计划,规范调度运行;配合开展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省乡村振兴局: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省供销联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洪涝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监测全省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及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措施;配合开展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和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铁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运送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物资。

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防汛抗洪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防汛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

兰州市政府:负责做好兰州城区防汛安全工作,排查整治黄河干流及山洪沟道城区段风险隐患;组织落实城区内涝排查和应对措施,组织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救援工作。

原标题:《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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