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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出台工作细则:检察官失职将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施坚轩
2016-01-14 19:35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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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落实司法责任制。2016年1月1日起,上海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新要求,推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新要求,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共分十八部分一百条,明确了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权利保障和业绩评价、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等问题。

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该项新举措。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上海将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用制度固定下来,对履行不同职责的检察官,分别授予不同权力。

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

《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差异性大的特点,刑事检察部门以独任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检察官也应依授权独任办案。检察官办案组区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四种形式,以满足刑事检察案件专业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团队侦破、重要法律监督事项合议以及特别重大案件跨院、跨部门协作等工作需求。

同时,检察长直接办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则》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的方式,既包括作为案件承办人直接办理案件,又包括决定案件、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等四种形式。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应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案件或重要监督事项,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从而发挥检察长依法履职的示范引领作用。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检察长的十项职责权限,界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以权力清单形式明晰了市院、分院、基层院不同办案部门检察官的办案职权。

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

《细则》对改革试点中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用制度固定下来,对履行不同职责的检察官,分别授予不同权力。如规定刑事检察部门除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不起诉等四项职权,还必须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都可授权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对检察官充分授权后,如何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为此,《细则》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审核、流程管理、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评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案件审核方面,《细则》对刑检、自侦、监督部门的审核层级、审核方式以及责任承担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案件可直接改变案件决定外,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无权改变检察官决定,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经审核后未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司法责任仍由检察官承担。每年,检察机关将通过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等方法检查已办案件的质量。对检察官随机评查和重点评查的案件数,不低于该检察官本年度办结案件总数的5%。评查结果记入司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同时,《细则》从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公开和社会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等可实时查询办案进程、处理情况、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以及法律文书。12309检察服务平台还提供律师阅卷预约、社会投诉等功能,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遗漏重大罪行、超期羁押等将被追究责任

《细则》强调,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依法保障检察官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官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这是上海检察改革试点探索的一项重要制度。《细则》规定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由案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等九人组成。先由所属检察院提出初核意见,再由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认为需要追究的,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故意行为,遗漏重大罪行、超期羁押等重大过失,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此外,基于权责明晰、权责相当的基本原则,《细则》在高检院《意见》规定基础上,对司法责任界定与追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分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案件和审核案件的司法责任,不同办案组织形式中检察官的司法责任,以及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界限,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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