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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3市全获“地方立法权”,“四重阀门”防立法权被滥用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6-01-15 10:09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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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南京开幕。

江苏连云港、淮安、宿迁三个地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1月15日上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此决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至此,江苏的13个省辖市(设区的市)都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江苏13个省辖市先后获得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所谓地方立法权,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起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此前,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只有“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比如,江苏省内只有南京、无锡、徐州、苏州这4个“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

中国地域广袤,各地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不能面面俱到。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地级市想拥有立法权,来解决地方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新对澎湃新闻说,地方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权力的重要方面。过去,只有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其他的市没有,也就地方人大权力不完整、机构不完整。

“国家的法律有时不能兼顾到各个城市的具体问题。”王玉新说,特别是具体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如果没有可操作的法规,也就不能明确职责。以前靠“红头文件”,但红头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具有刚性。如果公民起诉较真“红头文件”,政府可能败诉。

王玉新举例说,扬州古城保护问题、瘦西湖保护问题,虽然有相关规定明确建筑高度等,但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效力。而扬州一旦拥有立法权,对城市的保护会更有力,不仅具有当下的效应,也会有长久的效应,也防止“一任领导干一样,人走就变样”。

王玉新说,扬州为了地方立法权,争取了将近20年,从1995年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

直到《立法法》修改,扬州终于“圆梦”。2015年7月31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常州、南通、盐城、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获得地方立法权。

新的《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3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江苏多个地级市已经开始着手“立法”。例如,镇江已经在2015年底出台该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四重阀门”防地方立法权被滥用

根据“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方针,继扬州、常州、南通、盐城、镇江、泰州市等6市,江苏剩下的连云港、淮安、宿迁等3市也有了“地方立法权”。

如今,全国各地“设区的市”,陆陆续续有了“地方立法权”。与此同时,有人担忧立法权会不会被地方滥用,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变相存在。

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副主任梁三利认为,地方立法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不能走过场,不能对民众意见“没回应”、“没反应”。如有必要应召开听证会,要有专家意见咨询机制。此外,还要强化事前、事后审查等。

为了防止地方立法权滥用,有“四重阀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对澎湃新闻说,一是权限控制,立法边界在哪里。对此,立法法明确地方立法事项只有三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二是批准程序。市级的立法项目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且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能与省里冲突。省人大常委会也会在立法过程中,及时审查相关的地方法规条文。

三是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论证,把好条文的质量关。重大、有争议的立法项目,要开听证会。

四是地方性法规还要报国务院、全国人大报备。

王腊生说,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益,不能创设或增加公民义务,也不能增加部门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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