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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职工在医院猝死引纠纷,单位能否发公函“讨说法”?
2016年1月11日,中科院女博士生杨女士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下称北医三院)猝死。事发后,死者所属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曾向北医三院发公函要求查明真相。
公函中写道,“望北医三院对杨女士离世的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杨女士及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末尾盖有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红章。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给北医三院发的公函单位就职工个人事宜发公函给医院这一做法是否合适?这一问题引发了舆论的热议。
有学者认为,以公共机构来处理个人事件在法理上明显不合适;亦有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与北医三院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上下级主管关系,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北医三院官方网站声明原文对于杨女士所在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给医院发公函的做法,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用“非常罕见”来形容,他认为这超越了单位的职权范围。医疗纠纷本是死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事,单位的做法“越俎代庖”。“如果职工的孩子读不了书,单位是否应该给教育部门发函呢?”他反问道。
庄一强称,单位出于关心职工的目的,“可以对家属进行一些抚恤或其他帮助,但没有权力要求医院怎么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与庄一强持相似观点,他认为单位可以通过工会等组织出面协调帮助职工,而不是以发公函的形式直接介入。对于个体死亡有争议,家属如有怀疑,可以要求医院解释说明,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不应该让单位干涉,“以公共机构来处理个人事件在法理上是明显不合适的。”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副教授周志家认为,“这属于私人的事情,不应该上升到两个单位之间。尽管死者是中科院的职工,但在此事中杨女士是病人,和她的工作身份无关,此事应是病人与北医三院之间的问题。因此,(中科院理化所)用发公函的形式来介入是不太恰当的。”
但周志家又表示,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发公函这个举动可以理解,是基于单位对职工的关心,“从这个角度看有一定的正面意义”。
澎湃新闻刊发相关新闻报道后,有网友评论称,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并非政府部门,发公函并非很多人认为的是使用政府公权力,而是事业单位对外的正式联络方式,单位对员工关心本身并无过错。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法律层面表达了自己看法。他告诉澎湃新闻,“法无禁止即许可”,这只是一家单位基于对员工的保护,向另一家单位发函。双方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上下级主管关系,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但这种单位出面的做法,可能会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法律外的实际效果。“虽然这份函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基于双方主体身份的特殊,可能会引起相关方的重视,有助于协调处理纠纷。”张新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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