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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评|公开“少数派报告”或应缓行

葛峰/西安市公务员
2016-01-18 17:4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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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原因是,判决公开展示了合议庭和审委会的不同意见。

该裁判文书一经公布,引发两种对立意见。支持者说玄武区法院此举是“阳光司法”的具体表现,是全面、实质的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落实了合议制度、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反对者则说,此举违反了合议庭意见只能记入笔录,装入副卷存档等诉讼法的现行规定,也不符合现行国情,司法权威不彰的当下,意见统一的裁判说理尚不能说服民众,展示法院内部的分歧意见不但不能说服当事人,更是无异于给败诉方火上浇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列出了审判委员会的三种意见,此判决书迅速走红。

其实,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2年,广州海事法院就曾全面公开过合议庭意见,将裁判意见中的少数意见和不同意见予以公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曾尝试过将不同意见载入裁判文书,公开给公众。但是,虽然收获了不少叫好声,这一做法并未得到始作俑者的坚持,也未在全国推开。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最初公开不同意见的法院却没有坚持这一做法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一、公开不同意见,败诉方会用不同意见攻击裁判结果,甚至成为上诉或上访的理由,不会服判息诉;二、在司法权威不彰的大环境下,不同意见展示会进一步破坏司法的权威性,法院内部都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严肃性何存?三、存有对败诉方不利意见的法官,或许会受到当事人的报复和无休止的投诉。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玄武法院的这份裁判文书无疑是推进司法公开的探索创新之举。只是,公开不同意见的做法,来得稍急,没有考虑公开不同意见背后深层次的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职业传统和国情差异。

在判决中记载法官不同意见的做法,源自英美法系。在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国家里,司法权至上,法官位高权重对立法有很大影响。先例里的裁判理由约束着法官,法官要对案件的具体裁判理由予以说明,特别是对负责解释法律的最高法院而言,详尽论证,解释争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示不同意见,以取得总和意见,确定裁判结果是应有之意。这既是对案件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既往先例和立法的尊重。可以说普通法系的惯例就是法官民主决策,有权展示不同意见。

从具体层面而言,不同意见在普通法系里分得较细,发布也有格式要求。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不同意见可分为反对裁判理由,支持裁判结论的同意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以及彻底反对理由和结论的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在裁判文书的具体格式上,由多数意见组成的法院意见居于文书前部,最后才刊载不同意见,为的是一目了然地表达法院意见。其实,美国当事人往往也是关注裁判结果,而非不同意见。换句话来说,往往是法律职业人士和其他有意关注裁判过程的人,才会特别关心法官的不同意见。从这个角度而言,普通老百姓不是通过不同意见去了解法律、接受判决的。

此外,普通法系的法官多从律师中选拔,律师的职业习惯就是与当事人对话,裁判文书因之有了对话性特征,不同意见展示正是法官与律师,与当事人对话的具体表现。这是英美法特有的传统。

反观大陆法系,秘密讨论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判决效力,仅公布讨论后的统一意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法官是忠实执行法律的普通公仆,法官所代表的是三权中普通一极,只需要严格执行制定法,不具备造法功能。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法律,而非判例,约束着法官,法官只需要用专门的法律语言写出简短,专业,体现法院整体意见的裁判文书就行了。法官不需要也没有权力和动力去展示个人风格极强的不同意见。

当然,大陆法系不是没有公开不同意见的做法,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出于裁决宪法问题会涉及政治考量的原因,会展示不同意见,以期更好的解释和适用宪法。但是,这一做法的基础是法院级别最高,案件重大疑难,最高法院在重大疑难重大案件中展示不同意见,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解决规则适用问题当然有积极意义。此外,不直接接触当事人的高级法院展示不同意见,所直接引致的来自当事人不服判决的风险也最小。

因此,我国法院,特别是直接接触当事人,不能跨越区划界限的基层法院该不该展示判决中的不同意见,不是简单决策问题,也不是简单赞成和反对的问题,需要考虑这一做法背后的制度、文化和具体国情的差异。

其实,抛开具体案情来看,玄武区法院在判决中一段坦陈心迹的话,已经说明了现行环境和制度下,如何推进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获取当事人对判决认同和服从。

这段话是:“本院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三种不同观点,同时公开本院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希望这种做法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进而理解、甚至认同本案判决。本院也希望个案的审判结果,能够在质疑、讨论中形成更多共识,促进法律进步。”

可以说,法官不一概的撰写长篇大论,加重自身工作负担,而是在区分案情难易的基础上,坚持在疑难、新型和意义重大的案件中详尽说理论证,依然是说服当事人的可行之道。至于在裁决中公开不同意见,法院当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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