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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水泼顾客服务员被判一年十个月,法庭引入心理专家教育

黄宏 通讯员 鹿轩/浙江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
2016-01-19 22: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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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1月19日报道 1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温州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服务员用开水淋女顾客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男,1997年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在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当服务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
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
当晚6时40分许,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随即将林女士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全身浅Ⅱ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
经鉴定,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朱某逃离现场,而后又返回现场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事发后,“火锅先生”店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法院首次引入心理专家法庭教育
开庭当日,被害人林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参加诉讼。
被告人朱某当庭表示认罪,在最后陈述阶段,朱某表示只有一句话要说,其转向被害人林女士方向深深鞠躬,说了一句“对不起。”
值得关注的是,鹿城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中引入心理专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曾安排心理专家对被告人朱某进行心理辅导,心理专家认为被告人朱某属于冲动型人格,并有抑郁倾向。
开庭前,心理专家和被告人朱某进行了交谈。在法庭教育阶段,心理专家发表专家意见,认为每个人都存在心理“扳机点”,从朱某当庭供述判断其对特定的行为比较敏感,容易导致情绪失控,这属于“青少年情绪障碍”。
心理专家认为,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未满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容易陷入“青少年危机”,心理发育处于不稳定的阶段,相对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其心理发展受家庭成长环境影响。
心理专家在法庭上教育被告人朱某,每个人都有心理“扳机点”,希望其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吸取教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好心理建设。
辩护人在法庭教育阶段表示,之前会见被告人时,其表示今后一定尽最大的努力工作赚钱,偿还林女士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是火锅店的服务员,被害人是去火锅店消费的顾客。作为消费者,认为作为服务员的被告人的服务态度不好而发微博进行投诉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被告人作为服务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其应尽的职责,应理性地对待顾客不满其服务态度而发微博进行投诉一事,不应采取伤害的方式去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听他人劝阻,将开水直接从被害人头上淋下,随即又将被害人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全身浅‖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伤势程度达轻伤一级。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
同时,案发当时正值气温炎热,治疗期间,给被害人带来的肉体痛苦可想而知;另外,由于被害人是被开水烫伤,全身浅‖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日后被害人是否会留有不可抹去的疤痕亦是不得而知,亦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案发至今,仅是火锅店赔偿了被害人40万元,被告人朱某方未赔偿。
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庭审时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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