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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难题

2016-01-24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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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广州番禺11岁的女孩小盈,在上学路上遭到19岁的韦某木的奸杀。据警方的披露,刚刚步入成年的韦某木,可称劣迹斑斑。他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去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又犯了这次的罪行。

不仅如此,当地发生的一系列的儿童死亡案,都指向韦某木:

——2010年的冬天,一名7岁男孩“直立”淹死在村渠里,当时韦某木就在边上。

——此事发生一周后,韦某木又带着7岁男童到一口井边,将其推入淹死,但韦某木否认,且无直接证据证明。

——又过了一周,村中一名6岁男童称:被韦某木喂下装在可口可乐里的农药,好在被抢救回来了。

——后又有男童称,自己被韦某木骗去爬树摘果子,随后被其推下摔伤。

如果说上面还都缺乏“证据”的话,那么当年冬天韦某木掐死一名4岁儿童的事,已被抓了现行,只是因为当时其不满14周岁,所以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直到一个多月之后的2011年2月12日,韦某木又用刀刺破6岁的女童小梅的肠子,甚至试图将其淹死。此时韦某木已经年满14周岁,终于受到法律追究,被判刑6年,村里孩子的噩梦才算到了头。然而,韦某木“减刑”出狱两个月后,又奸杀了幼女……

太多的血腥,而且都是孩子的鲜血,让人感到窒息和毛骨悚然。年仅19岁的韦某木,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魔头?法律为什么没及时阻止罪行?当这个当时只有13岁的少年,在村里一次次涉嫌“杀害”儿童时,为什么没启动司法防预机制?甚至当已明确其掐死幼儿之后,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按《刑法》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听任一个多月之后他刺破了女童的肠子?原本出于照顾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而设立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沦为韦某木凶残杀人的“执照”?难道司法机关就是在坐等他行凶到14周岁吗?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推出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不算“前科”、未成年人犯罪不得披露真实身份等等,似乎外国先进的司法措施,我们都引进了。但实际上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真的好吗?比如像韦某木这样在未成年人阶段犯下累累罪行,如今已经是成年人了,但这次奸杀不能按“累犯”从重处罚,这符合当初的立法本意吗?再如韦某木之前杀害未成年人的反社会恶意这么大,却适用了“减刑”,司法机关要不要反思现行的减刑机制?

就像一些学者所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并不是仅仅由于法律“宽松”,在很多情况下是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像韦某木这样早年辍学、家长管不了、政府无力管的未成年人,更别说留守儿童、农民工二代等复杂的未成年人群体,单纯地引进现代法治语境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真能达到“重教育,轻处罚”的立法初衷吗?

从去年湖南邵东县不满14周岁的三名小学生“弑师案”,到这次少年犯韦某木让人发指的罪行,全社会都应反思,重新审视悲剧的起因,这不是为凶手“洗地”,而是要发现病灶、治疗病灶,杜绝悲剧的重演——那种以“教育为主”之名、行不作为之实的做法,并不能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面对这个痛感的现实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应有所回应,不能再躲进象牙塔里。那些反社会人格,应该得到全面的规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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