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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文物修法不可倒退

2016-01-30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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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文物界专家、文保志愿者和民间文保组织对草案批评如潮。

主要问题在于,现行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一些重大原则,不仅没有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得到坚持,有的甚至被基本否定。现行文物保护法理应进一步加强之处不仅没有得到加强,草案总体上反而有所模糊、放宽、削弱乃至倒退。

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方面,相比现行文物保护法,草案第一条将文物利用与文物保护并列,将利用也作为了文物保护立法的宗旨。草案还新设“合理利用”一章,将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转让、抵押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取消了对其他数十万处国有文物的限制。草案还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其保护与利用,在文物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保养、修缮责任。这实际上是为私人老板借“认领”、“认养”的名义,以文物的修缮资金换文物的长期经营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相比现行文物保护法,草案取消了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规划,使用文物不得损毁、改建或添建,非国有文物所有人有修缮义务,违法拆除文物可吊销资质证书等规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草案取消了建设工程避让文物的规定,下放拆除权限到县级政府,授予县级文物部门撤销文物身份的权力,取消了文物被毁不得原址重建、实施遗址保护的限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草案删除了对破坏行为问责的条款。对地下文物,取消了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报批的规定,并将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从“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的客观事实改为“地下文物埋藏区”这一政府划定的区域。

在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对馆藏文物,草案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可以退出收藏,删除了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售馆藏文物的规定。对文物市场,草案取消了文物销售、拍卖的前置审核,删除了禁止设立外资文物拍卖企业的规定。草案还删除了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不得出境的限制,这是否意味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从此可以出境?

此次文物修法产生争议的原因,已不仅局限在个别具体的条款上,而在于整体的修法思路,对既有保护原则进行了重大、系统、甚至具有否定性的改变。据修法说明介绍,在修法过程中已有专家提出不同的意见,但草案起草方面没有采纳。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谢辰生、李晓东等文物保护领域权威专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在当前中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修法只能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坚持从应对文物保护被动局面的紧迫现实出发,拿出硬性举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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