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贵州锦屏县环保局长被提请免职,此前该环保局被诉怠职且败诉

澎湃新闻 龚岸菹 实习生 张蓓
2016-02-02 08:19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字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日独家获悉,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局长杨正准党组书记一职于1月16日被免,其局长一职的免职文件也被提交到了该县人大常委会。与此同时,该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屏也被免职。

就在杨正准被免去环保局党组书记一职前三天,即1月13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公开信息显示,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判决后,澎湃新闻曾持续追问败诉的环保局是否有人被问责。

环境监察大队长已被免职

2月1日,澎湃新闻从锦屏县政府办公室了解到,该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屏于1月19日被免职,同日,县环保局局长杨正准的免职文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

锦屏县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张屏是1月19号下的免职文件,杨正准是正科级,政府这边是免不了的,是人大的职权。”她表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免职文件下发的当天,“提交环保局局长的(免职)文件给人大那边去了,人大讨论后由他们下文”。关于两人被免职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她表示,“我知晓的我都说了,其他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锦屏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吴峰向澎湃新闻表示,1月16日,锦屏县县委下发通知,免去杨正准县环保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锦屏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收到了通知,现在(工作)都是另一个副局长在负责”。

2月2日上午,锦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杨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是要经过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目前下一次开会的时间还没有确定,只是收到了提名免职的文件”。她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两个月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上一次是一月中旬开的,那时候政府这边的提名还没出来,所以肯定要到年后才开了”。 她向澎湃新闻表示,“至于为什么提名免职,文件上没有明确说。”

福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王姓庭长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个案件目前还在上诉期内,(判决)还没生效“。王庭长称,上诉期为收到判决书后的15天, “1月13号是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后十天之内送达判决书,以收到判决书的那天开始计算”,王姓庭长表示,“目前没有收到相关资料”。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月13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的贵州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判决对行政机关是一个警示”

判决后,澎湃新闻一直在追踪采访败诉的环保局是否有人会被问责。

1月15日下午,福泉市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潘德贵向澎湃新闻表示,法院确认被告环保局怠于作为的行为违法,“至于下一步如何对它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应该是它(县环保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检察机关也可以建议它(县环保局)的上级机关对它进行处罚”。

潘德贵称,法院没有对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权力,“诉讼中原告没有进一步的请求,就是判决确认它违法就行了”。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环境执法部门履职的意义高于赔偿。“公益诉讼本身并不是个损害赔偿请求,是个监督请求,(民众等)通过诉讼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监督、监督污染者、执法者;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求它尽职尽责,促进履行环境法的职责,履行执法职责还是最主要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接受央广网采访表示,该判决对行政机关是一个警示。“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使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而且对所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也就是它随时都可能受到检察机关的起诉,这对于改善我国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从2015年7月1日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北京、吉林、江苏、广东、内蒙古等13省份开展,为期两年。最高检2016年1月6日通报,截至2015年12月底,各试点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目前,对于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情形,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锦屏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其一。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