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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酒驾肇事逃逸致4人死亡,警方认定其不负全责

微信公号“浙江衢州公安”,新华网
2016-02-02 00:08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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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凌晨,叶某某在衢州酒驾肇事后逃逸,事故致四人死亡。近日,衢州交警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陈某某家属提出的复核申请,交警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综合微信公号“浙江衢州公安”、新华网消息,近日浙江衢州发生一起车祸。叶某某酒驾与另一车相撞后逃逸,另一车上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衢州警方1月31日发消息称,肇事者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另一车的驾驶员陈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家属申请复核,警方称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肇事者叶某某涉嫌酒驾和逃逸

新华网1月19日报道称,1月18日凌晨1时16分许,衢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柯城区府东街与紫荆东路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车上多人受伤。经调查,22岁的衢州开化人叶某某(男,22岁,开化县人)驾驶的私家车行驶至柯城区府东街与紫荆东路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及其车上的乘员方某、施某某、李某某重伤,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叶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上午9时许在衢州市区被柯城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系酒后驾驶。

目前,肇事者已经因涉嫌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死者之一要担责,家属提出复核

微信公号“浙江衢州公安”1月31日消息,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经调查于1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事故死者之一,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员无事故责任。

微信公号“浙江衢州公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家属并告知其权益,陈某某家属提出复核

现叶某某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之规定,交警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及家属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警方答疑

此外,微信公号“浙江衢州公安”上述消息中,附有两个问题及回答,内容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所以,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首先要确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过错行为,之后要对查明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过错行为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评判。

2.交通事故发生逃逸行为,肇事者是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回答:不一定

为了打击交通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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