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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为公益诉讼敞开大门

2016-02-19 19: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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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打的8个官司,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绿发会“胜诉”了,只不过“胜诉”的结果,仅仅是最高法通过再审程序裁定:宁夏中卫中院要受理中国绿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益组织仅仅是“递状纸”,就经过一审不受理、二审宁夏高院裁定维持不受理,最高法再审裁定要受理。这也折射出了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的“公益诉讼”机制在司法现实中的举步维艰。

《民事诉讼法》最先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界定不清晰,很多法院搞“从严掌握”,导致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一度都不被受理。之后,《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陆续修订,明确只要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民间组织,就可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为了把公益诉讼的门开得大一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做了系列的“从宽解释”,比如,前述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明确“违法纪录”仅限定于:社会组织“因从事业务活动”而违法的,避免地方法院借机刁难。

但是,中国绿发会在宁夏起诉腾格里沙漠的污染企业,还是如此步履维艰。2015年8月,宁夏中卫中院以中国绿发会章程中未明确“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宁夏高法也维持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而中国绿发会在其他省份的公益诉讼资格并没有问题。之后,才有中国绿发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公益诉讼不要说是“打官司”,就是进法院的门、“递状纸”,都这么一波三折。这让人对被寄予厚望的公益诉讼捏了一把汗。希望最高法拿出应对的硬措施,一定要冲出地方利益羁绊,让公益诉讼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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