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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不“性福”申请离婚,法院判所收10万元彩礼不必退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火华
2016-02-23 17:55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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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后发现丈夫对“那方面”没兴趣,提出离婚,可丈夫表示不退回10万元彩礼就不同意离婚,女子告上法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23日从宁波镇海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这起离婚案,因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同意妻子诉请,不予采纳男方“退还彩礼”的要求。

原告王某30多岁,2015年2月通过介绍认识徐某。不久,徐某父母备齐10万元彩礼上门提亲,并与王某父母敲定了结亲的日子。

洞房花烛夜,新娘却不“性福”。徐某没有表现出比较强烈的兴趣,解释是婚前没有过性行为,缺乏经验;婚礼又办了一天,太累。

但王某没想到,婚后一个月情况仍没有好转,便催促丈夫去看医生。经医院检查,徐某有生理缺陷,需做生理和心理治疗。但徐某坚决否认,拒绝治疗。两人的矛盾开始激化。

多次要求丈夫接受治疗无果后,王某提出离婚。徐某称离婚可以,但得归还10万元彩礼。

2015年6月,王某以无法过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镇海区法院申请离婚。法院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只要放弃离婚念头,珍惜以往感情,双方多作沟通、多为家庭共同利益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驳回了离婚请求。

之后半年,两人均试着给感情加温,但没有成功,徐某依然把退回彩礼作为离婚条件。2015年12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王某无需退回彩礼。

办案法官告诉澎湃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的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王某也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对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意见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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