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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全国铺开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2016-02-29 16: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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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一家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公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暂行办法》对企业来说是好消息,一方面比之前试点时股权激励额度是略有提高的,另一方面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相关流程,使得企业的股权激励更合理合法,也将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放在阳光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暂行办法》的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暂行办法》提出的激励的方式有:可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最后《暂行办法》还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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