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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孩子疑似被家暴,学校幼儿园不报警可能被处分

澎湃新闻记者 韩晓蓉
2016-03-01 22:12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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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对学校和幼儿园做出了要求。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该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引导家长采取正确、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增强学生面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还对监护人做出了要求。根据该法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此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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