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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建议“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入刑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吴笛
2016-03-04 12: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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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

针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提案。

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家卫计委在2015年初公布的数据中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2004年创历史最高纪录121.18(每出生100个女孩,就出生121.18个男孩),其后的几年一直在120上下, 2013年为117.60,而正常范围为103至107。

刘白驹认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在高位徘徊的根本原因是,在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活动屡禁不止;而且鉴定的方法从利用超声技术发展到孕妇血液性别DNA鉴定,并逐渐组织化,甚至形成境内外勾结的地下产业链。

但有关法律对策不够完善,未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刘白驹指出,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对“非医学上的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效果不可高估。

此外,我国《刑法》不仅没有明确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对主观恶性和作用更大的组织者,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惩治对象。“加上现有行政处罚的力度不足以震慑这些组织者,所以此番行为才会屡禁不止。”刘白驹说。

针对上述问题,刘白驹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正《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条款建议稿为:“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白驹还特别解释道,“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追究的是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犯罪主体是为“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者其他人不作限制。针对的是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人员,重在破除地下产业链,既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也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之外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目前突出的“寄血验子”等新情况亦包括在内。

事实上,早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订时,就拟增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这条规定的犯罪界限不清,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对这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认为,为了遏制性别比不断扩大,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规定这一条是必要的,实践中也并非不可操作。

但因存在争议,当时的修订案最终未能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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