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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委员:将建立环境与健康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全面小康体系

童克难/中国环境报
2016-03-08 16:40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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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持续关注环境保护立法、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吕忠梅教授,2015年增补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向全国政协提交了第一份提案,建议建立健全国家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健康。

■谈认识

应将环境与健康纳入最重要议题

中国环境报:您作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关注的社会问题很多,今年为何要提建立健全国家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的提案?

吕忠梅:我现在的工作性质,的确需要关注很多社会问题。但我以为,环境与健康问题就是我现在关注、也应该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

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把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推进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纳入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为了中国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家应将应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纳入最重要议题,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目的。

从世界范围看,环境问题是导致人体健康危害的重要因素,如果控制不当,可能产生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群体性疾病。如日本上个世纪出现的水俣病、痛痛病,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等。这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疾病,往往是大范围的人群健康受到损害,有的疾病还会导致终身受害甚至遗传给下一代

■谈成就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环境与健康制度

中国环境报:那么,以您对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了解,目前都实施了哪些政策措施?

吕忠梅: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这个行动计划按照联合国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在“十二五”期间,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明确了“多部门协作、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工作目标,设立环境健康领导小组与环境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立跨部门协作及资源信息交流与共享等工作机制。

我们课题组在全国开展调研时还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如黑龙江、广东等省颁布了地方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湖南、云南等省建立了地方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环境报:在法律方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吕忠梅:是的。我多年关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连续十多年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修法议案,也参与了一些修法工作。新《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与健康制度,为大力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谈问题

应对重大环境与健康问题能力薄弱

中国环境报: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还有很多不足,具体有哪些方面?

吕忠梅:从实践中看,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还没有建立统筹管理体制。环境与健康管理是一项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性工作,如何应对好这个问题,我们的认识还未上升至像国家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战略高度。

其次,“健康优先、预防为主”思想未能与环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目前,环境目标责任制、总量控制、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侧重于对一些常规污染物的防控,缺少针对具有重大健康危害污染物管理的细化条款。

第三,应对和解决重大环境与健康问题能力依然薄弱。如底数不清,环境与健康制度建设缺乏配套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创新能力不足,环境与健康领域缺乏优秀的领军人才和强大的支撑队伍等。

第四,提供环境与健康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环境与健康相关信息资源共享与公开尚未实现,难以分析观察环境质量变化与人群健康状况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做出正确的预警预测和应急反应,影响向社会及时传递正确信息。

建言献策

抓紧落实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

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环境质量与民生改善相关联指标

建议一:在国务院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增加“环境保护部承担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职能”

吕忠梅表示,目前创新环境管理制度、有效应对环境污染健康影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把意识形态转化为制度形态并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动推进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将创建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发展方向,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她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代表国家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法律授权,需要尽快取得行政授权,明确环境保护部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职能;明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在环境与健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协同机制,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形成环境与健康监管“同盟”。

建议二: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纳入2020年全面小康环境目标和指标体系。

PM2.5浓度等环境质量指标已列为“十三五”约束性指标。除此之外,还应鼓励各地方建立民生环境指标,如健康蓝天数、可游泳水面、可垂钓水体、可饮用水源等。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些环境质量与民生改善相互关联的指标,如人口加权的PM2.5年均浓度、安全饮用水覆盖人口比例、无公害蔬菜粮食覆盖率、公害性疾病发生率等,这些指标在“十三五”期间不一定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可以作为社会性的评价或评估指标。一旦这些指标的监测评估体系成熟后,再纳入约束性考核指标。

建议三: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抓紧落实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

首先,尽快组建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以填补我国长期缺乏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的空白,承担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和标准制修订等任务。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领域科学研究,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功能,切实落实环境与健康工作风险预防原则,实现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评估的常态化,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其次,尽快制定并实施《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办法》,出台部门规章。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性规章,建立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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