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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延长村委会任职期限,“三年过短,易生腐败”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6-03-08 16:5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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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不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梁凤仪等4名代表在调研后认为,三年过短,不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频繁换届还会加重农村基层的费用负担,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代表们建议,将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改为五年。

梁凤仪等代表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10年10月修订实施以来,对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效果十分明显。但随着实践的变化,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上述建议称,“在对该问题调研的过程中,所到听的,来自不同层面的村官或是村民甚至是政府层面的专线领导都强烈地反映,因为三年的任期过短,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不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加重农村基层的费用负担;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建议指出,因任期短,村委会成员大多产生“一年干、两年看、三年等着换”的消极思想。同时,因频繁换届选举,人员频繁发生变动,工作容易断层,容易产生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加剧矛盾的产生,更不利于农村大项目的确定、规划、发展、追踪和落地,影响着农村的长远发展。

其次,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保证选举人员有效地参与投票选举,村委会都需要开支一笔庞大的误工补贴等选举费用。每三年开支一次,对农村基层来说,不得不说是过于频密,还是一笔沉重的费用负担(一般都需要开支20-30万元)。若以全国农村数量计算支付的费用,更是庞大。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村频繁的换届选举更容易引发腐败现象。代表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某些村委会在选举时,出现各种拉帮结派、宗族派斗、买官卖官的现象,比如候选者在各大小饭店宴请吃喝拉票等,到了选举前的日子,周边饭店火爆,为选举拉票而设宴的比比皆是。

因此,上述代表建议,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修改后,村委会、居委会的任职期限将与各级党委、政府任期一致,更有利于党委及政府对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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