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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公共秩序管理法》,减少不文明现象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甚至随地大小便,不遵守公共秩序插队、闯红灯,破坏、污损公共场所设施等等不文明令人深恶痛绝。为了减少种种不文明现象,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黄细花等9名代表建议,制定《公共秩序管理法》。
黄细花等代表认为,不文明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引发大量争端。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少数国民的不文明行为也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
因此,代表们建议,通过立法进行约束和规范,提高法律惩戒和威慑力度,减少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非常必要。
为了解决不文明现象,一些地方已经展开了关于规范公共秩序的立法尝试。
如,2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所在单位;3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
黄细花等代表在建议中举例说明,从国际上看,为提高公众文明水平,一些国家将原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转变为由法律规范来约束。
例如新加坡,对乱扔垃圾者,初犯时罚款200新元,重犯时,罚劳役3-12小时;对于非法丢弃建筑垃圾的,可以最高处罚5万新元和12个月的监禁;对在公共场所涂鸦者甚至判处鞭刑等身体刑罚。此外,对高楼抛物、厕后不冲水等等不文明行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惩处。
日本《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制造麻烦,在公共场所言行粗野、插队,在公共场所吐痰、大小便等行为,都属于轻微犯罪行为,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代表们认为,这些立法,对公众增强文明意识、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以及维护健康的社会公共秩序,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黄细花等9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开展对制定公共秩序管理法律的研究,用法律的手段对不文明行为作出规范,对公序良俗予以正面引导。在制定《公共秩序管理法》时,可参考日本的《轻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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