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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确定女职工生理假:每月休1-2天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实习生 杨丹
2016-03-09 17:5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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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能否有带薪的生理假,成为近几年来颇受关注的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等5人大代表建议将女性休生理假立法保护。

“每月休息1-2天。”郭新志等5人大代表表示。

对于女性的生理假,许多国家已有类似法案。郭新志在建议中指出,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假的国家。1948年,印尼劳工法规定女性可每月享受2天生理假,此外韩国也有类似的生理假规定。在这些国家,女性不但可享受生理期休假,如果企业拒绝休假,还需要为女性支付额外的薪水。

郭新志等5人大代表进一步表示,1993年我国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由于女性的隐私问题,经期的法定假很少有企业真正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 “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自2009 年起,湖北、安徽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痛经女性可带薪休假的相关政策。”

郭新志等5人大代表指出,在中国,用人单位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现在女性如果每月要规定休假,用工单位会更加不招用女工,对女性来说又会陷入找工作难的困境。

因此,他们建议立法支持女性休生理假,无论国有单位,还是私人、个体、外资、合资企业都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不能因此而歧视女工,更不能以此理由扣除工资、奖金,否则法律将出面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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