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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9天,上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马超
2016-03-09 20:05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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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16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法官孙美华向当事人文华送达了上海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胡军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在保护令送达之日起五个月内有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徐汇法院获悉,3月7日上午11时,文华来到该法院立案窗口,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其丈夫胡军实施家庭暴力,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徐汇法院在接受申请后,经绿色通道优先处理,3月8日即组织双方前来了解情况。文华称,其与丈夫胡军2009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子。丈夫在婚后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5日至6日,丈夫胡军连续两次对其实施暴力致其受伤。报警后,她到医院验伤,为软组织挫伤。胡军对暴力行为不予否认,但强调事出有因。文华也认可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法院调查后认为,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确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且在争执中胡军往往行为冲动,用摔、推等手段导致文华身体受伤。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胡军对文华实施家庭暴力,并在送达之日起五个月内有效。文华当庭表示,其丈夫目前对其态度良好,双方沟通顺畅。

从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法律首次就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明确规定,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只要递交申请,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承办法官孙美华告诉澎湃新闻,反对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为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她也提醒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遇事都要冷静,尽量多沟通,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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