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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P国际经贸评论|今年中国可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苏庆义/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2016-03-16 19: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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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是一个值得庆祝、需要总结得失的年份,但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待解,那就是,中国是否将于入世15年之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犹如当年中国入世时留下的一个彩蛋,当年是剧透、今朝是剧情。关于这一问题,有人认为由于相关条款并没有提到中国将于入世15年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并不意味着如此;也有人将相关条款解读为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争或不争,条款就在哪里,似乎很难让人理解为何有如此相反的观点。为此,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相关条款,理清为何会出现相关争论,从而审视如下问题:2016年,中国将无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在加入WTO时,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美欧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同时又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体,尚未完全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协定书》(以下简称“入世协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a)项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在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后续条款,即《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d)项则规定,(a)项(ii)目应该在中国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在其他国家的《入世协定书》中,具有类似条款的并不多,和中国一样具备类似条款的是越南的《入世协定书》,越南是入世后12年到期,即2018年。中国入世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

上述条款主要涉及国外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于价格的比较是采用中国自身价格或成本还是采用中国之外的经济体的价格或成本。这直接关系到国外认定中国企业是否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至于采用中国自身价格与否,上述条款暗含了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自身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应采用中国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进行比较。当然前提是,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这种情形意味着,如果进口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中国企业将不用再担心在国外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会被采用第三国价格进行替代,从而大大降低被认定为倾销的概率以及倾销的幅度。这种情形意味着,如果进口成员在中国入世15年之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将提前获得出口的“稳定感”。

第二,如果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第二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情形是所有产业都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第二种情形是部分产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即,如果中国的某个产业或部门被进口成员承认为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该产业的中国企业也将获得“稳定感”。和第一种情形类似,某些产业可以在中国入世15年之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第三,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一种情形是争论的焦点,直接关系到中国是否将于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仔细分析一下,《入世协定书》第15条(a)项表明,进口成员在进行价格比较时,有两种选择:可以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这两种选择的适用条件是(a)项的(i)和(i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但是,在中国入世15年后,(a)项(ii)目终止,即该条款不再存在。这意味着,进口成员使用第三国价格进行替代比较的条件发生变化,即使中国企业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进口成员也不能使用第三国价格替代的方法进行倾销认定。

那么,进口成员何时能够使用第三国价格替代的方法呢?由于没有相关条款,因此有如下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由于没有相关适用条件,无论如何,进口成员都不能再使用第三国价格替代的方法;第二种理解是,在进口成员自身理解的其他情形中使用第三国价格替代的方法。第一种理解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将于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第二种理解意味着,如果进口成员能够证明中国相关产业是非市场经济,也能继续使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举证方由中国企业转换为进口成员,这也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论”。实际上,结合(a)项的表述,还有第三种理解。既然(a)项(i)目还于中国入世15年后存在,中国企业还要在产业层面证明自身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本身就暗含着中国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上述三种理解的本质差别就是中国是否将于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难说目前关于中国是否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观点是对还是错,相关条款本身就容易引起歧义。既不可轻易说中国将于入世15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难言相关条款就没有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思。对于中国而言,当然是尽量争取到对自身有利的条款解释。2016年,中国并非注定就无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本专栏由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IWEP)国际贸易室开设,解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势。全球视野,中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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