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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手:别了,险资举牌潮!

澎湃新闻记者 徐庭芳
2016-03-21 23: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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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毁誉参半”的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监管部门终于发布限售令。

据悉,保监会于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有关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险企内部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且不满3年(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等;同时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保险公司中该类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根据《通知》定义,《通知》中所谓的“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就是此前市场理解的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以万能险为主),由于这类产品通常收益高、缴费期限短、退保率较高,因此存在一定的现金流风险。

“虽然政策可能会对中小型公司保费收入带来一定影响,但长期而言有利于稳定险企的风控把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某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业内的共识是,由于对该类产品规模做出严格限制,致使险企很难通过短期内大量获取资金进行投资,因此在投资标的选择上,险企将更为谨慎选择;尤其对中小险企,此前出现的上市公司举牌狂欢料难再出现。

该《通知》3月2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停售1年期及以下产品

根据《通知》,此次文件从扩大产品定义范围、限定销售规模、严格准入机制等多个方面对险企销售该类产品做出限制。

一是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范围相比,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增扩了产品监管范围。

二是将险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该类产品的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要求该类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险企立即停止销售,并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问题在于退保率而非高收益

“从修改高现价产品定义和范围的角度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非全然否定这类产品,因为产品收益高不高不是问题所在,关键是这类产品的退保率很高。”某不愿具名大型险企资管人士向记者透露。

保监会表示,原有规则中“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的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

他表示,某些险企会将原本三年、五年期的产品当一年、两年期的产品来卖,允许客户在缴费一年后退保,并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以此达到吸引顾客、迅速做大保费规模的目的。

通过销售的中短期产品然后投资长期资产以此博取高收益,这样“短钱长投”风险在于,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可能上升,会给险企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这是因为‘高现价’是相对‘低现价’而言的,现金价值高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近日向媒体解释。

闪电“逼宫”上市公司难再现

根据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人身保险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然而截至2015年年底,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为万能险)已经达到7646.56亿,不少险企的这一数字已远高于其原保费收入(长期性寿险产品),如此前举牌较欢的生命人寿、中融人寿、前海人寿、华夏人寿等。

根据《通知》,监管部门将运用多种手段建立起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体系,除去对险企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强化资产负债配置的管控的同时,还将通过偿付能力二代强化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控。

“中小险企通过激进发展保费举牌上市公司已经不罕见,但是要想像此前前海人寿那样在几个月里快速举牌万科股份到20%,似乎是不太可能。”某海外大型险企精算师告诉记者。

据他分析,此前险企举牌上市公司、尤其是蓝筹股看中的是其稳定的现金分红,和被举牌公司在业务上可能与险企产生的协同效应;而在今年起实施的偿付能力二代影响下,险企的资本稳定性将面临更大挑战,中短存续期产品如果受限,中小险企“闪电”拿下上市公司的情况可能性不大。

不过,监管部门也为险企设置了“缓冲垫”,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该类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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