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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拒支付24名农民工20万工资,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谭世明/中新网
2016-03-24 22: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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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昆明消息,云南玉溪一男子无用工资格违法用工,并拖欠农民工工资近20万元人民币,被送上被告席。玉溪峨山法院3月24日通报称,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成为玉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的第一人。

经过层层转包,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西山区黄土坡鸿亚冷作铆焊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名义,承包了峨山某公司20万吨/年石灰加工项目安装施工、试生产、安装施工管理等工程。在2012年10月到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分别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8300元。

2014年1月8日,多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到峨山彝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1月24日,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月2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资198300元。

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决定书后以其他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无能力支付为由仍不支付。2015年2月11日,峨山县公安局将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拖欠罗某等人劳务人工费的事实。

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在法庭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足额支付了2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峨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属初犯等实际,峨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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