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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也判了:“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家长败诉

江中帆/检察日报
2016-04-13 10:02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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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户籍地内没有对口小学,一名上海女童被教育部门安排至附近一所小学就读。可孩子父母发现,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距离住所最近的学校,遂以教育局违背“就近入学”原则将其告上法庭。

教育部门为学校划定学区,安排适龄儿童“舍近求远”就读合法吗?上海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对“就近入学”是否等于“最近入学”给出了明确答案。

户籍地没对口学校孩子入学困难

6岁女童郭文清,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就落在居住地。她家住房为新建住宅,且为商业房改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当父母得知住宅所在地没有对口学校时,孩子的入学问题就成为烦心事。

2014年春节过后,郭文清年满6岁,已到入学年龄,但学校的事还没有着落,她的父母十分焦急。当年3月13日,郭文清的父亲郭皓轩来到上海市浦东教育局第二教育署,就女儿小学入学问题进行咨询。3月19日,郭皓轩又到浦东教育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女儿小学入学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教育局即将对社会公布《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下称“《招生地段公示》”),可根据公示选择孩子就读的学校。教育局工作人员还表示,不管什么情况,一定会让孩子有学可上,有书可读。

同年4月3日,郭皓轩从浦东教育局网站看到发布的《招生地段公示》。郭皓轩对照公布的小学招生地段发现,女儿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郭皓轩再次到浦东教育局反映情况。4月9日,郭皓轩又通过挂号信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浦东教育局局长信箱投送了信函。当天,教育局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房屋开发商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孩子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次日,在浦东教育局领导接待日上,郭皓轩再次反映了孩子入学问题。

教育局指定学校家长认为非“就近”

对于郭皓轩提出的“孩子无学可上”问题,浦东教育局很重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最终,教育局根据《招生地段公示》精神和“就近入学”原则,提出两个方案征求郭文清及其父母意见——孩子可以选择上海市第六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下称“六师二附小”),或者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下称“第二中心小学”)就读。

然而,郭文清的父母对教育局安排的这两所学校都不认可。他们认为,离他们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上海福山外国语小学花园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竹园小学张杨校区、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5所学校。他们认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而是提供了离家较远的两个学校让他们选择,显然不符合“就近入学”原则,因而拒绝教育局提出的方案。

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2014年4月15日,郭文清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浦东教育局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同年5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展开辩论。

原告诉称,孩子户籍地址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在浦东教育局公布的《招生地段公示》上没有对口小学。浦东教育局这一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受教育权。家长曾多次走访浦东教育局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浦东教育局给予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额,但浦东教育局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原告要求参与到本区域内离本人户籍地由近及远的5所公办小学招生生源的入学资格排名比较中,保证给予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额。此外,因为争取入学学额而精神紧张,诉请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浦东教育局辩称,首先,教育局有权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其次,教育局履行了法定职责,通过网站公开了各小学对应的地段及入学通知,对于原告父母的提问均予以答复,教育局并非拒绝将郭文清户籍划入对口小学,也并未侵害郭文清的受教育权;郭文清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其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郭文清户籍所在洋泾社区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郭文清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第三,郭文清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均没有任何部门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郭文清提出相关申请后,教育局曾先后提出就读六师二附小、第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书面通知郭文清所就读的小学。故请求驳回郭文清诉请。

开庭后次日,浦东教育局下属的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再次向郭文清发送《告知书》,告知郭文清于2014年5月17日、18日报名。考虑到孩子上学的紧迫性,不能因为打官司而耽误了孩子入学,郭皓轩不情愿地带着郭文清到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报了名。名虽然报了,但郭皓轩决定继续打官司。

两审认定教育局履职“就近入学”官司败诉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浦东教育局有权对郭文清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浦东教育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2014年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对于郭皓轩的来访和信访事项,浦东教育局通过口头形式以及电子邮件作出了回复。

虽然郭文清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浦东教育局根据本地区以及郭文清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郭文清意见,并最终于2014年5 月9日安排郭文清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故可以认为浦东教育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也未侵害郭文清的受教育权。郭文清要求浦东教育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5年3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文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文清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户籍地址没有被划分可以对口的入学小学,在多次信访走访过程中,浦东教育局没有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浦东教育局在本案一审中安排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但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系距户籍地址第三近的公办小学,不符合浦东教育局强调的‘就近入学’原则,浦东教育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未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学额),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浦东教育局给予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学额)。”

浦东教育局辩称: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在网上对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地段进行了公示,对郭文清的信访等也进行了相应回复,虽然公示的小学对口地段不包含郭文清所在小区,但教育局经统筹安排,根据郭文清小区位置尽量安排“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并不一定是距离最近的小学,目前已安排郭文清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该小学距离郭文清户籍地并不远且属比较好的小学,郭文清也已经进行报名,教育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教育局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具有根据义务教育法等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职责。本案中,郭文清要求浦东教育局给予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学额)。根据浦东教育局向法院提交的《招生地段公示》《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入学通知》、信访邮件回复内容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浦东教育局已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2014年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针对郭文清法定代理人的来信来访也予以回复。虽然浦东教育局在最初作出的《招生地段公示》上小学对口地段中没有郭文清户籍地,但浦东教育局下属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在原审审理中向郭文清发放了《告知书》,已安排郭文清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故浦东教育局辩称其已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并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保障郭文清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意见,可予采信。浦东教育局指定郭文清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尚属“就近入学”合理范围。郭文清主张浦东教育局未按照学校离家距离从近到远顺序给郭文清安排入学不符合“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郭文清就读第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的行为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2015年12月底,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近入学”并非“最近入学”

学区划分,牵动万千家长心。因不能“最近入学”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法律明明规定“就近入学”,却不让孩子在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一些家长和学生想不通。因此,判决结果备受关注。

其实,“就近入学≠最近入学”缘于划片规定。当某片地区被划归某所学校后,能享受本校资源的,只能是区域内的学校,如果没被划入,即便离学校最近也不能上。划片的根本目的是平均生源,让每位学生上得了学,又让各区域学校有所发展。虽然划片规定的结果,必然会让部分学龄儿童不得不“舍近求远”,但“划片”作为在教育资源不平衡、名校挤破头而普通校无人问津的情况下,为平均分配各区域生源而推行的一项政策,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

有关教育人士指出,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根据当地行政区划;三是应结合学校布局;四是应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充分考虑,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适龄儿童教育问题家长关心、舆论关注、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尽可能做到公开、阳光、透明。

2015年11月,在教育部召开的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五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一司司长王定华表示,教育部正在考虑推行“多校划片”,也就是一个小区对应多个小学初中。这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措施。针对当下教育困境,各地教育部门不妨评估“多校划片”可行性,而后决定是否推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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