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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大陆为何对隔空诈骗的台湾籍嫌犯有司法管辖权?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04-14 10:0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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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尼亚“隔空”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

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尼亚“隔空”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加上几日前被遣返入境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共77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中国大陆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而在这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名是中国台湾籍,占到近六成。

据公安部介绍,近年来,以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等国家设立诈骗窝点,疯狂向中国大陆群众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巨大损失。如2016年3月广东东莞市叶某被骗走1786万元;2015年12月贵州都匀市杨某某被骗走1.17亿元。

尽管如此,中国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从肯尼亚遣送至中国大陆,在台湾方面还是引发不同声音。大陆将其押回审理是否合理?大陆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澎湃新闻就此采访多位法学专家。

大陆有无司法管辖权

肯尼亚内政部发言人姆温达·恩乔卡推特回应遣返事件:他们来自中国,我们把他们送回中国。观察者网 图

“肯尼亚将涉案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完全符合司法程序、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表示,从法律上讲,被害人的支付行为是诈骗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而该案的被害人均为大陆居民,按照国际刑事诉讼的属地管辖原则,大陆方面必然拥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在大陆起诉、判刑。

我国刑法第六条对属地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针对该案,依据法律条款,中国大陆有对台湾籍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说,我国法律以地域管辖为主,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发生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有管辖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则认为,对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中国台湾方面并未立案侦查,因此不存在中国大陆方面违反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问题,将涉案的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并不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为何以台湾籍为骨干实施的诈骗屡禁不止

据公安部介绍,近年来,以中国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国家设立诈骗窝点,招募话务人员,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拨打电话,疯狂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巨大损失。

柳华文说,大陆方面此前曾将多名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移送台湾方面,但台方并未予以严厉惩治,而是轻判甚至无罪释放。这导致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成为累犯、惯犯,诈骗金额十分巨大,使大陆居民、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影响十分恶劣。

此外,据国台办新闻发言人安峰山介绍,由于两岸对犯罪嫌疑人分开处理,很多作案累累的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得到应有惩处,犯罪赃款也迟迟不能追缴,迄今为止,被追缴回来的只有20万元人民币。

樊崇义认为,近几年,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台湾在刑法制定方面没有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的法律,把电信诈骗当作一般的诈骗对待,存在立法不严、处罚太轻、管理不严,刑期低、经济制裁力度不够等问题。

“不少台湾犯罪嫌疑人刚被押解回台就被当即释放,有的过了不久,就再次在国外开设诈骗犯罪窝点,继续作案。”安峰山说,这些情况使得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屡禁不绝,给大陆民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两岸如何打击电信诈骗

对于两岸发生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两岸警方已投入相当大的司法资源予以打击,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此类犯罪的势头还没得到有效遏制。未来应怎样加强打击力度?

林维则认为,两岸应本着互信、合法、便利的原则,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这一类问题加大合作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两岸居民合法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在继续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过程中,要进一步捋顺两岸在犯罪防控、取证抓捕、诉讼程序、追赃追逃等方面的衔接、协调和配合机制,从而实现有效打击和遏制。

“海峡两岸应有效落实执行2009年4月签署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规定,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助,严密配合,形成共同的打击目标。”宋英辉说,两岸应当开展电信、银行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两岸警务合作,交换犯罪情报、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犯罪嫌疑人,协助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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