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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方对“枪手”微罪不诉:初犯也没收替考费,考场上坦白

谭遥/重庆晨报
2016-04-14 11:3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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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岁的小丹在试卷上勾了几个选项后,一直埋头做题,不敢东张西望,更不敢去看监考老师。而监考老师王老师比小丹大不了几岁,她走上前,摸了摸小丹的头,轻声地问:“你是不是李婷本人?”

小丹看了看王老师,终于承认:“我不是……”

这是发生在今年1月9日全国成人自考“政治经济学”考场的一幕,也是“替考入刑”以来重庆市的第一案,目前此案已移送至沙坪坝区检察院。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情节,经过检察院多方考虑、权衡,对小丹微罪不诉,对李婷已经起诉。

第二次她终于承认了

1月9日上午,是全国成人自考“政治经济学”考试的时间。在沙坪坝某高校考场,进入第一道大门时,就有监考老师发现,小丹递上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和小丹本人的样子有些出入。

监考老师问:“你是李婷吗?”小丹很干脆地点了点头。老师让小丹背一下身份证号码,小丹准确地说出了身份证号后四位。尽管有些疑惑,但由于没有证据,监考老师还是让小丹进入了考场。

小丹坐到座位上,一直埋头做题,不敢抬头。因为不断有监考老师在她周围转悠,查看她带来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小丹很紧张。

年轻的王老师走上前来,摸着小丹的头,慢慢地问:“你是不是李婷本人?”这一次,小丹抬起了头,终于承认自己并不是李婷。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确实是小丹在帮李婷进行替考。

朋友相求不好拒绝

小丹和李婷是要好的朋友。28岁的李婷大专毕业,在一家单位工作。为了今后在事业上有发展空间,她报名就读某高校,成为一名全国成人自考生。李婷的其他科目都顺利通过,就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她连续考了两次都失败了。

去年12月,李婷请求好友小丹帮忙考试,碍于情面,小丹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有任何酬劳。

对替考者微罪不诉

事情发生后,此案移送至沙坪坝区检察院。两个女生后悔不已,怪自己太不懂事,没想到事情的严重性。

去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将替考行为纳入刑法来约束。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案也是“替考入刑”以来重庆市的第一案。但什么样的“替考”才会入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何解读?记者咨询了承办此案的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科王光明检察官。

1.什么是“替考入刑”?

王检察官介绍,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本案中,李婷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小丹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2.为什么对“枪手”微罪不诉?

本案中,李婷首先提出请小丹代其考试,即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是李婷。且小丹属于初犯,也没有因为替考收取李婷费用,其并不是典型的“职业枪手”。同时,小丹进入考场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小丹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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