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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修订:须在网络和现场公示,阻断“被参与”

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实习生 滕艺菲
2016-04-15 09: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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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期解决环评公众参与中弄虚作假、责任主体不明确、程序复杂、非环保诉求影响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近日,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4月21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对环评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信息公开方面将网络和现场张贴公示作为刚性要求。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暂行办法实施至今这么久,社会要求它修改完善的呼声非常强烈,征求意见稿出台经过了很长时间,充分征求了专家,机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完善,出台后将会大大改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他同时也表示,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是改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是在于今后执行过程中的监管。

公众“被参与屡见不鲜

环评是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不绝于报端。

早在2009年,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应邀为秦皇岛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做环评,其在报告书中“公众参与”部分称根据100份公众意见表得出调查人群均支持该项目的结论。然而事后调查发现,这百份调查表几乎都是伪造的。

2015年1月,南京六合化工园区内,即将上马新项目的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发动30名员工,把公众参与环评调查表让其带给亲戚朋友填写,并承诺填一份给50元,结果通过了环评。

同样是去年被曝光的福建宁德的鼎信实业有限公司,被当地居民反映其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涉嫌造假:问卷调查名单中过半数的人并非当地居民,相当一部分人也不住当地,有的压根不知道所谓调查,但该调查却给出当地群众满意度为99%的结论。

2015年11月份,环保部还点名通报批评了1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原因也是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中的“公众”,要么无法取得联系,要么回应说未填过调查表,部分被调查者意见由起初支持变更为反对等。

环保部当时表示:“这些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实际上是流于形式,公众意见调查质量不高,未能充分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难以问责,“建设单位会说,我是花了钱让你(环评单位)全权负责的。环评单位又觉得建设单位作为掏钱的甲方,难免拿人钱财,弄虚作假替人消灾,或者说建设单位配合环评单位去弄虚作假,收集一些虚假的公共参与结果。因主体责任不明确,程序上不严格遵守,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彭应登说。

明确建设单位为唯一责任主体

环评公众参与造假问题早已引起关注,暂行办法真正开始修订则始于2015年初,环保部着手依据新的《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网上公示的征求意见稿由现行公众参与暂行办法5章40条,变为22条和1个附件,删掉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关于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内容,重点针对建设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作了详细规定,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彭应登认为,征求意见稿将主体责任明确后,建设单位负责的公众参与报告作为环评报告的一部分,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并且,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除明确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情形外,针对环评公众参与说明,鼓励公众监督举报。重大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核实,环保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中止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实施惩罚,遏制环评公众参与弄虚作假行为。

须在网络和现场公示

现行公众参与办法及实践中,公众参与对象范围界定模糊,导致征求意见时一些非环保类的公众诉求过多,影响了环评公众参与意见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有些根本不是环保的问题,比如涉及到采光的问题、交通拥堵的问题等很多规划上的问题公众都推到环评上面来的话,公众参与的意见难以区分,理性诉求与非理性的诉求也不是很清楚”,彭应登说,根据《环保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影响公众即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

他说:“以后征求意见范围就规定在噪声、大气、水等评价区,这些评价区的范围有技术导则明确规定,比如,一般噪声的评价区就是在建设区的场地向外延伸两百米,这个明确了以后,环评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范围也就很明确了。不能像过去那样,不管这个人是否住在附近,在马路上碰到一个人就拉过来征求意见。”

此外,暂行办法没有限定具体载体形式,只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载体。征求意见稿也对此作了修订,明确两类必需载体——网络和现场张贴,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时,还要求设置纸质版查阅点。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因素,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作为补充。

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专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保NGO、地方环保部门等多方意见。

彭应登评价说:“办法在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主体责任等方面更加明确后,刚性约束将比原先更强。”但他同时认为,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是第一步,更重要的在于今后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如果说法规的完善作用是70%,具体的执行、监管(作用)应该也不会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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