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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最重磅监管文件出炉:朋友圈卖产品也违规

澎湃新闻记者 吴月霞
2016-04-15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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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领域最重磅的规范文件出炉: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自7月15日施行。

根据办法,7月15日以后,“朋友圈卖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而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虚假宣传的表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在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

一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

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上述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先备案后发产品是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有相关私募人士告诉记者,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协会备案,后发产品已成为惯例,《办法》出台则更强调了这点。

不得拆分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通过对买卖双方的禁止性规定,杜绝行业乱象,防范风险。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投资设立冷静期

《办法》还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行为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微信朋友圈不得卖产品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做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

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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