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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急救医疗条例二审,委员:市民善意急救伤害到患者不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俞立严
2016-04-20 11:4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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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今天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  图片来自新民网

家人疾病突发,想送往附近的大医院,却常常人满为患,耽误急救效率,情急时刻该怎么办?

4月2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提交二审。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内急救医疗服务、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急诊分级救治等方面的条款内容作了修改。有委员在会上建议,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介绍,在一审中,有委员提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全市院内急救体系建设,制定包含全市、区域、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以及部分专病急救的院内急救规划,完善院内急救医院布点。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作为主管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院内急救医疗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布局的职责,应当完善和优化上海设有急诊科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传染病、创伤、心脑血管疾病、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等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以扩大急救资源覆盖面,提升急救能力。

为此,新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新条例草案还要求,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制定分级救治标准

从长远看,实施急诊分级救治可以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保证急危重患者获得及时救治,提高急诊效率;然而,从当前各医疗机构急诊情况来看,急诊分级救治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在制定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为此,新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逐步实现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

此外,新条例草案修正案还对院内急救制度规范进行了完善,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果路遇他人突发疾病,是否应该施以援手?新条例草案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上海市内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对此,新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同时“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救护。

而对于救护行为对患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新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实施救。”丁伟说,新条例草案据此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实践中探索由政府补偿损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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