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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决定对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立案侦查

高检网
2016-04-25 16: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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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 视觉中国 图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刘志庚简历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入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1973.10-1979.08 兴宁县陂宁公社小学教师;

1979.09-1983.07 吉林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3.07-1989.03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长;

1989.03-1990.02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 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 深圳市计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 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兼区长;

1995.08-2002.04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9.06在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04-2004.02 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 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 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 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5-2011.11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东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11-2016.04 广东省副省长

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十届人大代表。(综合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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