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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双环专利权案终审:本田索赔3.4亿被判倒赔1600万

周宵鹏/法制网
2016-04-29 11:5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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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中的“当事”车型分别是本田CR-V和双环来宝S-RV。

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于2015年得以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双环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人民币1600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系列案诉讼标的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双方的纠纷先后经过管辖异议、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纠纷撤诉、再起诉等多个法律程序,持续时间长、涉及纠纷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多个程序审理前后历经12年终告结案。

对于案件的核心问题,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解。

针对侵权行为互相起诉

2002年2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其上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此后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等,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此外,本田株式会社还通过其关联公司向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具函件,指控双环产品侵权,并通过诸多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称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已对双环股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向双环股份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2004年6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落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判令双环股份公司停止其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田株式会社将经济损失数额增加至34857.04万元。

与此同时,双环股份公司对本田株式会社提出反诉,认为本田株式会社的相关行为是在其合资同类产品CR-V汽车上市前和上市初实施的,针对者是中国同行、同类产品,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打压封杀对手、抬高自己,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增加销售量,获取不正当竞争利润,使双环股份公司产品销售严重受阻,销量急剧下降,最终被迫提前停产,造成巨大损失。

就此,双环股份公司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不侵权的同时,判令本田株式会社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双环股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由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损失3657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分段认定本田是否侵权

该系列案中,双环股份公司产品是否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以及本田株式会社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是案件的两个核心焦点问题。河北高院一审和最高院二审过程中,对两个问题的认定基本相同。

关于双环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上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观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基于此,对于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河北高院一审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上诉后,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田株式会社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关键在于其发送警告信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本田株式会社针对双环股份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这一行为属于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维权行为。第二阶段,本田株式会社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该行为并非单纯地具有维护专利权的功能,还起到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最终,最高院二审维持河北高院关于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审判决,并判决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发送警告应担注意义务

针对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河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专利权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田株式会社前期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因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实际上,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也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

然而,专利权人通过警告函达到制止侵权的同时,要注意发送侵权函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对不同的发送对象应承担不同的审慎义务,如果权利人发送警告的行为属于滥用,并造成竞争对手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河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说,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股份公司系列案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较为典型地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以涉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明确了权利人通过发送警告函这一救济行为不需以法院判定侵权为前提,但需善尽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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