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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私募基金监管:将专项检查308家私募

澎湃新闻记者 唐莹莹
2016-04-29 17: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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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证监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出席发布会,详细解读私募基金监管、从业人员考试等相关政策及情况。

陈自强指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私募基金变相公募,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管理失范,违规运作;登记备案的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明股实债”性质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压力大。近两年,不少私募基金进入兑付的高峰期,违约和“跑路”现象增多。

陈自强介绍,近期证监会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将推动七方面工作:

一是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是尽快修订并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对私募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加强对托管机构、销售机构等其他服务机构的监管;

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四是加强私募基金事中事后监管,上半年要开展对308家私募基金专项检查;

五是指导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

六是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建立信息共享、风险通报和重大事项磋商机制;

七是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

对于5月1日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将遵循务实和区别对待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清理工作。

据介绍,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

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

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陈自强指出,这两年证监会在总结监管实践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反思,对于当前的私募基金监管工作,要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路径开展监管工作。

统一监管是指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

分类监管是指在统一立法、统一备案基础上,根据各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不同,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监管要求。

对于差异化监管,陈自强指出,前期基金业协会对于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围、信披内容、合同指引版本等已经进行相关差异化自律探索,但是相关安排还是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下一步,在事后风险监测领域,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关注杠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考虑资金募集的合规情况和利益冲突等。

陈自强同时强调,考虑到股权创投类基金已经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础,可以充分发挥各地股权、创投协会的作用,在考试、培训等领域开展合作。

【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会其它要点】

证监会印发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证监会拟制定、修订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26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1件。具体包括:

(一)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加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再融资监管;

(二)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审核;

(三)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强化证券期货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私募基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制定《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行政违法认定规则》、《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并保障监管执法行为;

(六)修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制定《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另外,《中国证监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还根据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将其余15件规章类立法项目列为“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

证监会在2016年内还将继续推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法、期货法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推动完善有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等相关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研究推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4月30日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4月30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5年10月30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修订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或个人提出的13条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明确投保基金性质、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由于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定位于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方式、收缴程序等问题,相关意见将在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时一并予以考虑。

私募挂牌新三板相关制度已完成调研工作

对于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被叫停,证监会表示,去年12月底,社会各界对新三板挂牌的私募机构融资金额大、次数多、募资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偏离了股转系统支持创新创业成长、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证监会暂停了相关企业挂牌和融资。

随后,证监会赴各地对私募机构挂牌情况进行调研,对私募机构挂牌估值、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目前已完成调研工作。具体政策意见待研究明确后将尽快发布。

三项促进政策支持创投基金发展

据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介绍,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高新技术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证监会将积极推动相关促进政策。

一是与财税部门沟通,推动为各类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三是鼓励创投机构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研究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提高创投机构的募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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