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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拍女性隐私部位发微信群被罚五百,受害者质疑处罚太轻

周静泊、王珉欣/南海网
2016-05-02 17: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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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琼海5月2日消息,4月30日,游客何小姐在博鳌的海边沙滩上被另一名台湾游客许先生偷拍下一张隐私部位照片,并发至微信群。5月1日,何小姐报警后,博鳌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于5月2日凌晨对许先生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协商,许先生同意书面向何小姐道歉。

4月30日,来自杭州的何小姐在海南度假,在博鳌海边玩罢风筝冲浪,穿着比基尼,盖着毛巾在沙滩上休息时,被同在大卫风筝冲浪俱乐部游玩的台湾游客许先生用微型照相机拍下了双腿之间的隐私部位照片。

何小姐的同行友人周小姐告诉南海网记者,当时何小姐发现被许先生偷拍时,便当场要求他将照片删掉,但许先生只是笑嘻嘻地走了。

何小姐没想到的是,4月30日晚上8时许,许先生将偷拍的照片发到了一个有128人的微信群中。生气的何小姐经多次交涉,要求许先生删除照片并道歉未果后,于5月1日下午2时许报了警。

琼海市公安局博鳌派出所接警后,警方经过对何小姐、周小姐与许先生的几番询问笔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对许先生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何小姐拿着处理结果走出博鳌派出所时,已经是5月2日凌晨两点半了。

被别人偷拍了隐私部位,又劳心劳力耗费了十几个小时,而始作俑者只被罚了五百块钱就了事了?何小姐与周小姐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表示质疑,并表示风筝冲浪俱乐部的法人代表“华总”在她们做笔录期间,曾在派出所对她们作出“出了派出所我不保证你们的人身安全”等威胁之语,对于这位“华总”的行为,派出所的民警也未做任何干预。

对于何小姐的质疑,负责此案的博鳌派出所民警王警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许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但由于许先生所偷拍的照片并未拍到何小姐的脸,也不是裸照,并且只发在了一个有128人的朋友圈内,并未再通过其他渠道传播,因此警方认为许先生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所以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我们所作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也通过了琼海市公安局法制室审核。”王警官说,那位“华总”所作的“威胁之语”也只是一时情绪上来所说的气话,并未付诸行动,也没有反复纠缠何小姐,所以警方也无法对其采取措施。

王警官表示,许先生已现场缴清500元罚款,派出所民警也对其进行了教育,并要求他删除、不再传播偷拍何小姐的照片。至于何小姐反映的笔录时间太长的问题,王警官表示,笔录时间在24小时内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除了对何小姐等三人进行询问笔录外,派出所民警也到现场去询问了5、6名旁证,取证需要时间,也请何小姐体谅包涵。

针对这一事件,南海网记者也咨询了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的李君律师。李君表示,许先生的行为的确属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他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情节轻微还是严重,公安机关有自由量裁权,博鳌派出所作出的这一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但如果受害者何小姐对警方的处罚决定不满,可以向博鳌派出所的上级部门反映,或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

5月2日下午,周小姐告诉南海网记者,经过协商,许先生同意书面向何小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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