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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再现学术不端:厦大一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西政学生论文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杜璇 记者 罗杰
2016-05-03 17:45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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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报道了西南政法大学2006届硕士毕业生马云学位论文涉嫌大面积抄袭厦门大学2005届硕士毕业生郑相珩学位论文一事。

随后澎湃新闻记者再度接获爆料,上述两所名校又有两篇硕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

不过这次与此前报道的情况正相反。这次是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的一篇硕士毕业论文被指与一篇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学位论文大面积相似。索宁宁的论文指导老师,与涉嫌抄袭厦门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马云为同一指导老师,均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

澎湃新闻记者在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论文,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学方向)2004届毕业生索宁宁的《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以下简称“索宁宁论文”)和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6届毕业生李铮的《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以下简称“李铮论文”)。

索宁宁完成论文的时间是2004年4月,李铮完成论文的时间是2006年9月。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李铮论文比索宁宁论文晚了两年多。

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后发现,李铮论文不仅标题与索宁宁论文完全一样,正文内容也大面积雷同。

澎湃新闻记者从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官网获悉,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此外,厦门大学2015年研究生手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已离校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由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区别处理,直至撤销相关奖励和学位授予。”

5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就上述厦门大学硕士研究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致电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没有听说过此事。如果有学术不端行为出现,学位办与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会做出处理。目前已经了解了相关信息,会向相关部门反应。”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调查结果出来以后,会通过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公布。

同日,澎湃新闻记者还通过电话联系了李铮的论文指导老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朱炎生表示,“因为是2006年的论文,时间太久不清楚是否有这位学生。”朱炎生还表示,“遇到抄袭事件导师担责不是问题,但是目前想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单从论文的题目来看,这篇论文选题比较大众化。”

从目录部分来看,索宁宁论文(上图)分为四部分。李铮论文(下图)只有三部分,三部分标题与索宁宁论文前三部分标题一样。

论文题目相同,摘要部分多有重合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二篇论文的题目完全相同。索宁宁论文题目为《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李铮论文题目也为《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除此之外,两篇论文的摘要部分也高度雷同。李铮论文摘要仅是索宁宁论文摘要的“缩减版”。

索宁宁论文中文摘要第一段中写道:“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的核心。我国《合同法》借鉴各国之经验,对此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李铮论文则写道:“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的核心。我国《合同法》借鉴各国之经验,对此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上两段文字完全相同。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英文摘要部分也多有重合。

索宁宁论文的英文摘要第一段写道:“In view of these facts,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topic worth making a further study on. This article just tends to study it as an attempt. ”

李铮论文则写道: “In view of these facts,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topic worth making a further study on. This article just tends to study it as an attempt. ”

这两段英文摘要完全一致。

这两段英文摘要完全一致。但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以上内容却无法在李铮论文的中文摘要中找到与之对应的内容。

引言结语一样,正文大幅段落高度雷同

两篇论文的目录设置以及正文多个段落的文字表述均极为相似。引言和结语部分更是完全一致。

从目录部分来看,索宁宁论文分为四部分,标题依次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李铮论文只有三部分,三部分标题与索宁宁论文前三部分标题一样。

此外,两篇论文引言部分完全相同。

索宁宁论文引言第一段写道:“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现代民法的救济体系中,损害赔偿作为实现权利的重要方式,无疑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债法的重点,可以说在于规范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适用范围最广。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几乎所有的违约形态中,均存在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只要有损害的发生就可能产生赔偿。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诚二所言:‘债权关系除因给付而消灭外,其最后解决途径,不外强制执行与损害赔偿。’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标的物之独特性与专属性已鲜见,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标的物都有替代性,因此强制执行的合理性颇值怀疑而损害赔偿的地位日益突显,成为全面、彻底地实现合同目的的补救措施。”

李铮论文引言第一段则为:“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现代民法的救济体系中,损害赔偿作为实现权利的重要方式,无疑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债法的重点,可以说在于规范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适用范围最广。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几乎所有的违约形态中,均存在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只要有损害的发生就可能产生赔偿。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诚二所言:‘债权关系除因给付而消灭外,其最后解决途径,不外强制执行与损害赔偿。’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标的物之独特性与专属性已鲜见,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标的物都有替代性,因此强制执行的合理性颇值怀疑而损害赔偿的地位日益突显,成为全面、彻底地实现合同目的补救措施。”

二人论文引言部分高度重合。

以上两段内容毫无差别。

两篇论文正文内容也高度重合,多个段落完全一致。

如,索宁宁论文在第一部分第二节的“效率违约与实际履行的关系分析”中举例:“在本案中,A对该机器估价为90000美元,B对该机器的估价110000美元。如果A与B之间的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即A同意以100000美元把机器卖给B,这笔交易的总盈余为20000美元。但假设成交之前另一个买主C出现了,他对机器的估价为126000美元,并愿支付118000美元购买同一机器,这样C的出现就成为原合同的一个更为有利的替代,它使盈余总额从20000美元增加到36000美元。”并附以“图1.1”命名的汇总表格。

李铮论文中同样在该节中举例:“在本案中,A对该机器估价为90000美元,B对该机器的估价110000美元。如果A与B之间的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即A同意以100000美元把机器卖给B,这笔交易的总盈余为20000美元。但假设成交之前另一个买主C出现了,他对机器的估价为126000美元,并愿支付118000美元购买同一机器,这样C的出现就成为原合同的一个更为有利的替代,它使盈余总额从20000美元增加到36000美元。”并附以“图1.1”命名的汇总表格。

以上引用案例的表述内容完全一致。

索宁宁论文第二部分第二节写道:“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将‘无免责事由’也纳入了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认为免责事由本身就可以看成责任是否构成层面上的问题。存在免责事由即意味着责任不构成。因此无免责事由成为违约损害赔偿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条件即是顺理成章的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诚然,责任不成立与责任的免除自实际效果观之,的确并无太大差异,但这只是现象,本质上二者判然有别。免责是指责成立后的免除问题。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二者并不属于同一层次,此其一;其二,就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而言,将‘无免责事由’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荒谬的。免责事由只能由违约方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

李铮论文则表述为:“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将‘无免责事由’也纳入了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认为免责事由本身就可以看成责任是否构成层面上的问题。存在免责事由即意味着责任不构成。因此无免责事由成为违约损害赔偿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条件即是顺理成章的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诚然,责任不成立与责任的免除自实际效果观之,的确并无太大差异,但这只是现象,本质上二者判然有别。免责是指责成立后的免除问题。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二者并不属于同一层次,此其一;其二,就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而言,将‘无免责事由’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荒谬的。免责事由只能由违约方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两个段落内容一字不差。此部分接下来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的具体论述也高度雷同。

再以两篇论文第三部分为例,索宁宁论文在“可预见规则”一节中写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预见性之举证责任只能由违约方承担,这是符合可预见规则的制度价值的。因为可预见规则是法律对违约方的一种恩惠,目的是为了使违约方免于承担过度的风险责任,总体而言,它比较有利于违约方,而不利于受害人,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也只能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的操作过程如下: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如果违约方未援用‘可预见规则’以自己不能预见到损害为由提出抗辩,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法官自无认定之必要。如果违约方提出抗辩,那么法官就应谢良据案情,综合分析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一个‘合理的社会一般人’标准判断其是否预见到,当法官对此不能形成确信时,那么,法官就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将此种不利后果分配给违约方,认定违约方对损害能够预见到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铮论文则写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预见性之举证责任只能由违约方承担,这是符合可预见规则的制度价值的。因为可预见规则是法律对违约方的一种恩惠,目的是为了使违约方免于承担过度的风险责任,总体而言,它比较有利于违约方,而不利于受害人,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也只能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的操作过程如下: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如果违约方未援用‘可预见规则’以自己不能预见到损害为由提出抗辩,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法官自无认定之必要。如果违约方提出抗辩,那么法官就应谢良据案情,综合分析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一个‘合理的社会一般人’标准判断其是否预见到,当法官对此不能形成确信时,那么,法官就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将此种不利后果分配给违约方,认定违约方对损害能够预见到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两段内容也毫无差别。

两篇论文第三部分亦高度重合。

两篇论文的结语部分也完全一致。

索宁宁论文结语内容为:“违约损害赔偿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作为传统民法的一项制度,违约损害赔偿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体系占据重要地位,多少年来无数的民法学者为之孜孜以求,苦苦探寻。然而,违约损害赔偿又是一个常新的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都将受到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的挑战,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该项制度将被赋予新的内容、新的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正是基于这一想法,笔者选取此课题作为研究的对象。然而,违约损害赔偿理论博大精深、内容浩如烟海,以笔者的学识,实在是力所不逮,因此,仅从中选取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尝试性探讨,疏漏谬误之处,尚祈各位老师指正。”

李铮论文结语内容为:“违约损害赔偿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作为传统民法的一项制度,违约损害赔偿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体系占据重要地位,多少年来无数的民法学者为之孜孜以求,苦苦探寻。然而,违约损害赔偿又是一个常新的命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都将受到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的挑战,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该项制度将被赋予新的内容、新的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正是基于这一想法,笔者选取此课题作为研究的对象。然而,违约损害赔偿理论博大精深、内容浩如烟海,以笔者的学识,实在是力所不逮,因此,仅从中选取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尝试性探讨,疏漏谬误之处,尚祈老师予以指正。 ”

两篇论文的结语部分也完全一致。

此外,索宁宁论文共列出36条参考文献,其中著作类文献20条。李铮论文共列出26条参考文献,其中著作类文献19篇。该19篇著作类参考文献中有17篇文献与索宁宁论文著作类参考文献相同,顺序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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