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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获刑,被关3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6-05-06 16: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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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王根保(中)被江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宣判后,他和律师在江苏高院前合影。

被关押三年之后,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服刑的常州农民王根保5月5日被江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王根保的律师张志华告诉澎湃新闻,听到改判无罪,王根保当庭嚎啕大哭。

作为一起车祸的受害人,王根保因对赔偿不满而上访。2008年6月2日,56岁的王根保被江苏金坛法院判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获刑5年。此后,王根保上诉、申诉,均被常州中院驳回。2015年11月,江苏高院决定再审本案。

王根保的辩护律师张志华认为,在上访过程中,王根保虽然在行为上有所不当,情绪上稍有过激,但远未到要以刑法规制的程度,更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江苏高院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

拿到再审判决书后,王根保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上访维权获刑5年

澎湃新闻获取的“(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显示,2006年12月2日,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车辆与王根保乘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根保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根保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据王根保的代理律师唐小进介绍,王根保在金坛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做头颅核磁共振检查时,由于医生未予说明,导致王根保戴着手表进行了检查。后来又查出,王根保左侧神经受损。权威部门出具医疗鉴定,虽未认定王根保左侧神经受损与做核磁共振有关,但认为医院在治疗上存在过错。

为此,王根保曾继续在该院治疗,并认为由此导致的损失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王根保先后向医院和车祸肇事方索赔,均遭拒绝。车祸肇事方认为,之前已经为王根保支付了赔偿,而王的左侧神经受损与他们无关。医院方则认为,权威鉴定报告显示,王的左侧神经受损与检查方式不当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也不愿支付相应赔偿。

之后,王根保与家人到交通局协商要求看病,到政府向领导反映情况。据前述判决书称,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9日间,王根保先后四次纠集亲属,到金坛市政府及金坛市交通局,采用红布条拦政府大门,拦阻车辆、人员进出;强行冲闯政府办公楼,强占工作场所;对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008年1月10日,王根保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同年2月4日,王根保被逮捕。2008年6月2日,金坛法院判决王根保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根保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2008年7月3日,常州中院驳回王根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改判无罪

2011年,王根保获假释。他从拘留到假释,一共失去自由3年零10天。2014年3月,他向常州中院递交申诉状,同年4月,常州中院对王根保申诉同意立案,但常州中院最终还是驳回了王根保的申诉。

此后,王根保又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2015年11月,江苏高院决定再审。作为王根保的代理律师,张志华和唐小进为王根保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在维权过程中,王根保虽然在行为上有所不当,情绪上稍有过激,但远未到要以刑法规制的程度,他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主观上,王根保无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全案证据中没有一位市政府工作人员证明其工作受到了影响。

此外,律师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根保纠集多人,系首要分子”,属于事实错误。首要分子必须是在聚众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王根保只是与家人一起到政府机关,家人陪同的目的,一方面照顾身体不好的王根保,另一方面是帮着王清楚地表达意思。

江苏高院合议庭在评议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宣判王根保无罪。

律师张志华介绍,再审宣判后,王根保当庭号啕大哭。失去自由三年之久的他,将在拿到再审判决书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

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获刑的王根保为何能被改判无罪?

房立刚 / 陕西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是否构成本罪主要把握四个基本点:一、聚众;二、冲击;三、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四、造成严重损失。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构成本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一、聚众。是指纠集三人以上。而且不是所有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二、冲击。是指聚集多人冲闯拦阻、强行冲入的行为表现。

三、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

四、造成严重损失。因冲击中的暴力行为或因工作无法进行等,造成了严重损失。一般是指有形的财产或人身损失。

综上,本案中追诉机关没有能搜集到或者全面提供符合本罪定罪标准的证据,江苏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改判王根保无罪是完全正确的,坚持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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