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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草原天路”收费:公路划入景区就能绕过公路法?

李曙明/检察日报
2016-05-09 09:3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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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天路东口门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视觉中国 图

5月8日《新京报》报道,河北张家口张北县的“草原天路”开始收费了,每人50元。近日,张北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草原天路”132公里的建成路段进入收费时代。

2015年8月10日,草原天路的景色宜人。 视觉中国 资料图

笔者没走过这条路,去过的朋友都说美:公路蜿蜒曲折,河流山峦、沟壑纵深、草甸牛羊、景观奇峻,宛如一幅色彩饱和度极高的风景画卷。公路收费,意味着免费看风景时代的终结。

对于收费,网上骂声一片,但希望免费是人之常情,骂声并不自然成为收费不正当的证据;也有人以游客吃住等收入远高于门票收入为由,苦口婆心劝告“不要让收费毁了当地旅游”,不过,因为“有多少人会因为50块钱门票而放弃走一趟的打算”并不确定,这种劝告当地未必能听进去。依法治国的当下,需要考量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收费,经不经得起法律推敲?

笔者研究了相关法律,感觉当地在收费这件事上做得似乎很“巧妙”:结果是对一条公路收费,却绕开了公路法对公路收费的限制,而将其纳入景区范畴。

哪些公路可以收费,公路法第59条作了明确规定:(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三类之外的公路,均不得收费。“草原天路”是一条县级公路,由张北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投资3.25亿元建设,全长132.7公里,是连接崇礼滑雪温泉大区和张北草原风情大区的重要通道。对这样一条性质的公路收费,公路法不会“答应”,于是,当地“另辟蹊径”。

“蹊径”就是将公路“纳入”景区。有报道称,“草原天路”已被张家口市旅游局评为3A级景区。既然公路在景区内,在这条路上开车就等于进入景区,收费也就没有问题,这是收费的逻辑。如此逻辑,站得住脚吗?

这条公路是政府出资建设,资金来自纳税人。作为“公路”,其首要功能是满足通行需要,服务社会建设和百姓生活。收费暗含的前提是:这条路上走的所有车,都是来景区看风景的。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对于仅有通行需要的车辆来说,收费之后它有两种选择:交钱,或者不走。也就是说,收费的结果,是承担通行功能的公路,从此对部分车辆彻底关闭了。

将公路划入景区,以此为由收费,这突破了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一旦这种做法得到认可或默许,或有更多步后尘者。

还要说的是,即使按照景区收费,目前收费在程序上也不合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5条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4月29日,张北县物价局召开“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听证会;5月1日,发布《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县物价局效率很高,但超越权限所作的批复,并无法律效力。

笔者不敢断言“草原天路”收费一定收不成,但至少目前,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有很多问题,特别是和公路法规定的冲突。笔者的建议是:收费先停下来,收不收、怎么收,细思量之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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