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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如何分配举人数额:优待直隶、八旗和云贵等小省

李世愉 胡平
2016-05-16 15: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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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选自《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版),详细介绍了清朝乡试中额的分配原则。可以清楚的看到,清朝在分配各省乡试中额时,并不完全依照人口多寡和赋役轻重。实际上,清政府在考虑各省乡试中额时,有更为明确的分配原则,那就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中额的分配,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身份士子的切身利益。

乡试中额,即各省乡试取中举人之数额。清制,各省乡试均由朝廷规定取中名额,称解额,以举人均解送京师参加会试,故名。亦称定额,即规定取进之数额。其中又有官卷、民卷之分,初又有五经中式之例。解额之外,又有一次性增广中额,以及咸同年间的捐输加广中额。故各省乡试实际录取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清政府是如何确定各省的取中名额呢?这是研究清代科举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商衍鎏先生曾说:“乡试中额,依文风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赋之轻重而定。”这里所讲的乡试中额的确定原则,实际是清代划分科举大、中、小省的重要依据。但有研究者根据此说,便认为各个省分的乡试中额均依此而定,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风之高下难以把握,人口、丁赋则可以有准确的统计,而各省乡试中额并非按人口、丁赋的比例而确定。实际上,清政府在考虑各省乡试中额时,有更为明确的分配原则,那就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中额的分配,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身份士子的切身利益。

科举制度中涉及各省士子利益的关键问题,就在于中额的分配。为此,清初将推行科举之省分划分为大、中、小省三等。其中,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为大省,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云南、广西、贵州为小省。这种大、中、小省的划分,只是应用于科举、教育方面。这在清人的论述中亦可看出。如乾隆元年(1736年)工科给事中曹一士称:“查各直省中额,人才多者额多,人才少者额少,故有大、中、小省之分,此国家因材而笃中正无偏之制也。”

曹一士所谈到的划分标准,与商衍鎏先生所说的文风高下是有关系的,至于每一个省的中额分配,清政府则有更深层次的考虑。我们从乾隆元年曹一士的奏折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曹一士针对雍正十三年(1735年)乙卯科各省乡试的录取比例,建议相应调整部分省的乡试中额。据称,顺天、贵州、广西、四川乡试,“不及百人而中一人”;“江南、湖北两处,计合一百五十卷始中一名”;江西“于一百二十余名内中一名”;“山西、陕西、福建、云南四省,现在皆系百名中一”;“河南、山东、广东,皆系百四五十名内中一名不等”。

对于各省出现的不同的录取比例,曹一士总结称,“盖顺天,首善之地,培养宜优”;“小省如贵州、四川、广西等边方僻远之区,鼓舞宜亟也”;其他大、中省则“但均额数而未均人数也”。因此,他建议增加江南、湖广中额,因为二省与浙江等省相比,同为大省,“以中额计之则均,以人数计之,则相远之至也”。至河南、山东、广东,“三省人文,较之大省,实难例视,而人数既多,可否量增额,以示鼓励”。曹一士对各省乡试录取比例的看法是:“会试之额,以二十人而中一名,则乡试之额,请视会试而倍其五焉,以一百人而中一名,则天下无遗才之患矣。”

曹一士的总结,恰恰反映了清代乡试中额的分配原则,或称指导思想,即:顺天,首善之地,“培养宜优”,多有优惠政策;边远小省,“鼓舞宜亟”,多有政策倾斜;其他大、中省,则是“中额宜均”。

实际上,清政府对大、中省一直遵循“中额宜_均”的原则,不可能改为“均人数”,更不会考虑各省丁赋之轻重。所以,曹一士希望改变大、中省“均中额”为“均人数”的建议未获批准。“中额宜均”原则最明显的事例就是对增广中额的分配。清代增广中额共有34次,其中33次是以大中、小省为准,不再细分省分,只有一次是按照各省中额之比例加广中额的。

从乡试中额的几次变动中更能看清楚清政府对乡试中额分配的基本原则。为了更直观地看到这一变化状况,我们以顺治二年(1645年)、十七年、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五十年和乾隆九年(1744年)所定各省中额数字为准,作下表。

从上表的数字中,可清楚地反映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顺天作为首善之地,中额一直是最高的。单就生员中额看,除清初略低于江南外,经康熙朝几次增额后,已成为全国之冠,但直隶的文教、应试人数,乃至赋役征收均不及江浙。对于八旗士子的中额,更是从优,以乾隆九年(1744年)的定制看,八旗中额已达三十九名,几乎等同于受到照顾的贵州、广西的中额。

其二,作为小省的云南、广西、贵州等省的中额,虽然少于大、中省,可按比例来看,也算是很高的,因为这里毕竟不足一百名即可取中一名(“不及百人而中一人”),并且清政府不时对云南、贵州增加中额。

其三,同为大省或中省,其教育文化、应试人数和赋役征收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但中额的差距并不是很大,这是由于清政府对大、中省一直执行“中额宜均”的原则。大省、中省(包括小省)按规定又分三等,每等中额几乎一样,这也是地方所追求的。

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增加江西中额,就是因为江西巡抚白潢强调均额,其奏疏称:“江西科第之盛,远胜浙、楚。康熙三十五年奉旨增额,江西七十五名,浙江七十一名,湖广七十名,向来中额多于浙、楚。四十一年,浙江、湖广二省以督臣郭、抚臣赵申乔请照江南中额增至八十三名,江西未经题请,不增。至五十年特旨增直省中额,浙、楚又各增十六名,江西仅增十五名。近科入场士子多至一万二千余人,而中额不得比于浙、楚,通省合词请题广额,恳恩将江西乡试中额照浙、楚一例取中。”后经礼部议覆,批准了白潢的请求,江西中额亦增至九十九名。至乾隆九年(1744年)定制,亦同浙江,为九十四名。

再如江南中额,江南初为一省时的中额数只低于顺天而高于其他各省。康熙四年分为江苏、安徽两省后,乡试仍然合为一闱,于是屡有增额之请。乾隆元年,礼部尚书杨名时奏称:“江南人文甲于天下,而下江(江苏)应试士子尤多,历科乡试中式,下江居十之七,上江居十之三,非必文有优劣,实缘人有多寡。伏念下江八府三州,贡赋数倍于他省,应试之士实较浙江、福建、江西全省而加众。”他建议“下江解额,照浙江、福建、江西之例,定为大省;上江解额,照山西、陕西、河南之例,定为中省”。

由于江苏、安徽二省毕竟属于合闱考试,且中额高于其他大省,因此,礼部等讨论后认为:“今尚书杨名时奏请增额之处,虽属应行,但下江定为大省,上江定为中省,则加增之数未免太浮。查中省与小省额数原有三等,应将下江照中省之二等取中七十二名(外加五经额四名,共七十六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七名,定为六十九名),上江照小省之二等取中四十八名(外加五经额二名,共五十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五名,定为四十五名),共增额二十一名。”

显然,清政府并未过多考虑江苏、安徽的文风、人口和丁赋的情况。尽管分省后增加中额“属应行”,但二省只是一闱,如果增额过多,“未免太浮”。

在乡试中额的分配问题上,清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大、中省之间中额的均等,而各省士子及地方长官关注的重点是中额的平衡与否。为此,“中额宜均”是清代分配乡试中额的一个重要原则。

(李世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史论丛》主编,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主要从事清史研究。

胡平,1988年起在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兼任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及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科举文化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科举制度和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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