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野保法二审征询最后一天,环保组织强调野生动物不可过度利用

自然之友
2016-05-20 11:03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字号

【编者按】

自今年5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社会意见以来,各方意见不断,今日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投书澎湃新闻,表达对二审稿的忧虑。

今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征求社会意见最后一天。中国最早设立的环保社团“自然之友”再次发出呼吁,希望全国人大能够慎重对待此次法律修订,认真、广泛听取社会公众、野生动物保护一线志愿者和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反映公众要求保护野生动物的意愿,避免制定、通过一部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遗祸无穷。

2016年5月,《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自然之友仔细研读了《二次审议稿》原文,并将之与此前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以及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和多位专家针对《修订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参照对比,我们非常遗憾和痛心的发现,《二次审议稿》并没有回应公众诉求,即便相较于已经广受批评的《修订草案》而言,《二次审议稿》也存在非常严重的倒退。在《二次审议稿》中,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加以利用的观念非但没有得到任何削弱,反而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渠道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二次审议稿》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竟将《修订草案》总则第一条中的“栖息地”删掉。栖息地对于野生动物来说是最重要的繁衍生息场所。这一改动实在是退步。虽然《二次审议稿》将第二章的名称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但具体内容并没有比《修订草案》一稿进一步加强。

《二次审议稿》总则部分,“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该条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方针由原来的“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删减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不但保留了社会公众一致认为应该删除的“合理利用”字样,还将之提到了“严格监管”的前面。

《二次审议稿》总则部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较于《修订草案》中的第五条,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的内容,看似一大进步,其实,公众参与的手段并没有任何增加,而且,只是“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而不是“必须及时依法处理”。至于何为“及时依法处理”,本法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自然之友恳切希望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能够尊重社会意见,制定、通过一部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之友再次重申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

1.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制定,去除不当进入《修订草案》的各项利用野生动物条款,增加对猎杀、购买、消费、食用野生动物的罚则。

2.为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增加以下条款:“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对侵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现有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行业,应规定逐步缩小圈养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规模、引导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企业转型、并逐步退出市场,禁止新的开发利用,以避免危害野外野生动物。对人工圈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建议增加动物福利条款,禁止虐待人工圈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4.建议将《草案二审稿》增加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以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制定相应处罚条款。

5.建议增加对交通工具伤害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造成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伤害或致死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责任并提请诉讼,由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处罚款。”

6.建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信息公开条款,评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