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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立法治理大气:官员未履职,环保部门可建议对其处分

廖小清 林丽娴 王鹏程/浙江日报
2016-05-24 18:54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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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在杭州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记者发现,二审的修订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还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细化完善,其中还赋予环保部门一项“特权”——对没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向相关机关提出处分该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赋予环保部门处分建议权

“大气污染防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审议修订草案第一稿后,不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还通过媒体开展了问卷调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处罚力度不够、机动车污染监管不力等问题。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多处修改。

任何事最怕的是职责不清和相互推诿。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一条明晰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修订草案对每一条监管责任划分都十分明确,分别明确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应承担的职责。

“这样一来,相关部门按照条例各司其职就行。”该负责人表示,更为严格的是,修订草案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污染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加,其带来的污染也越来越大。同时,我省是港航大省,集装箱车等重型柴油车和船舶污染较为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加强防治。

为此,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样一来,就为我省对新上牌机动车和外省转入机动车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已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只有符合该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才能够在我省上牌。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还规定,市、县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推进集装箱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等处罚外,修订草案引入了社会诚信档案这一制度,让公众来监督违法者。

修订草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修订草案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移交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情况和核实、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保存。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相关部门不仅要对举报人进行保密,还要反馈结果,查实后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且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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