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陕西一男子抢金店骑自行车逃跑10米摔晕,庭审时称因喝多了

宁军/华商报
2016-05-31 11:4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男子抢劫金店得手后骑车逃出十米,突然摔倒。

醉酒后,有着大专学历的水产公司销售主管王某拿着榔头闯进陕西西安东大街一家金店,砸烂玻璃后抓了两把金首饰骑自行车逃跑,但“不巧”的是,才跑了10米就摔晕在马路上。

5月30日,这起抢劫案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围绕是否有预谋,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地辩论。

案件回放:男子砸金店抢劫

骑自行车逃跑10米摔晕

2013年5月22日上午,一个戴帽子、墨镜的男子只身闯进西安东大街一家金店,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抓了一把金首饰后夺门而逃;然而,当他骑着自行车向东逃了10米却突然摔倒,头破血流,当场不省人事。

这个颇具“喜剧”色彩的抢劫案引发不少网友的调侃,甚至出现了N种“猜测”:他为什么骑自行车抢劫?因为西安太堵了;西安太热了,他中暑了;体质太差了,摔一跤就晕;心理素质太差,紧张过度;这哥们真遇到困难了……

其实,他是喝多了。

被告人:作案当天喝多了

去金店时无意识

5月30日上午,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席上的王某戴着眼镜,斯斯文文。具有大专学历的王某案发前在一家水产公司做销售主管。

据指控,案发当日中午11时30分,王某经预谋,携带榔头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并用口罩、墨镜和长檐帽进行遮挡后,窜至东大街一家金店,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抢走店内28条金项链和3枚黄金戒指,骑自行车逃离现场10米远时摔倒,被抓获。碑林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对于起诉事实,王某并无异议,“我有罪,但事出有因。”

“当天怎么想到去金店的?”公诉人问。

“当时是酒醉状态,去金店是无意识的”,王某说,他早上有喝酒的习惯,戴口罩、墨镜等也是因怕高利贷催债的自我保护。他当庭供述,自己当日喝了一斤多白酒,已经过量,怎么进的金店、进店后发生了什么,都没有印象了。他说,自己赌博借过高利贷,前后有一二十万元,还骗了家人的钱。“对作案经过我没有异议,有人证物证监控录像”,但他坚称并无预谋。

律师:临时起意而非预谋

5份供述中仅一份承认“踩点”

被抢金店店员的证言称,当时王某进店后,询问有没有板戒(音),店员没有听清。随后,王某就从包里掏出榔头砸破玻璃,抓了两把金链子,有店员吓得跑进店里水房报警。王某出门后骑上自行车下了马路道沿,可骑了10米远,为了躲行人捏死了闸,脸朝下摔倒在地,流了血。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王某的一份供述,内容是当天他喝完酒,“踩踩点”,看哪个金店好抢,并称同年2月就有抢劫想法,但未实施。供述中,王某称,2007年、2008年间,他赌博输了四五十万元,孩子还要上学,经济压力较大。此外,王某就职的水产公司也报过案,称王某侵占了客户的货款六七万元,还有部分货物。后单位对其侵占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

公诉人宣读的司法鉴定显示,王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属普通醉酒状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律师张晓敏提出几点意见,包括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对精神鉴定书持保留意见,王某关于抢劫的5份供述中只有一份承认“踩点”。张晓敏认为,王某并非预谋,而是临时起意。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王某妻子的证言,证明王某因赌博受到追债,精神异常,经常焦虑。

公诉人:骑自行车抢劫像笑话

但司法鉴定显示其无精神病

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有犯罪未遂等情节,建议法庭判处其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量刑建议有点长了”,听完公诉人意见,王某再次强调,自己并没有预谋。

“单人去繁华的东大街抢劫金店,骑的是自行车,如果说是预谋有悖常理”,辩护律师说,网上有评论对王某冠以“史上最笨贼”,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过策划、预谋逃跑路线等。对于王某的犯罪事实,律师并未否认,他认为,王某被他人引诱赌博,才发生了后来的事情,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属初犯,数次供述也比较稳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是否预谋,公诉人说,除了被抓获后的供述外,同年7月也有供述提到了“踩点”。公诉人也认为,骑自行车抢劫确实像一个笑话,因此,检察机关对此案也很谨慎,但司法鉴定显示王某并无精神病,只是普通醉酒,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时,王某说,当他感觉到有威胁或者有人跟踪时才会做出异常举动,才会戴帽子、口罩、墨镜等。“我有罪,无可否认,我希望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王某被带离法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