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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原物返还纠纷案一审开庭:北大不接受和解,未当庭宣判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6-05-31 19: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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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已故国学大师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纠纷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上获悉,原被告双方重点围绕“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捐赠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了庭审辩论,历经5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北京大学方的代理人向法院明确表示“不接受和解”。

“我们一直愿意和解,但北大方面今天却表示不接受。”季承说。

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纠纷案庭审现场。

原告:季羡林曾书嘱“没说过全部捐赠”

31日上午9时30分,季承本人及其代理人,北京大学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两次休庭,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这起纠纷源于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的一份捐赠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此前,因对季羡林遗留的书籍、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异议,自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季承一直与北大协商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

协商未果,季承于2012年6月14日向法院寄送了起诉书。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近4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的起诉书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在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自己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为此向北京大学主张返还上述649件珍贵文物。

对此,北京大学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的“返还原物的主张”没有依据。

季羡林之子季承

北大声明不接受和解

北大方面在庭上声明“不接受和解”的决定让季承感到意外。“在今天之前,北京大学一直表达友好协商解决,只是没有说具体的意见,今天他们突然表示不接受和解。”季承说,自己一直有和解的愿望。

北京大学代理人陆忠行用“比较波折”来形容这一案件。他告诉澎湃新闻,北大方面在庭上提交了包括证人证言、捐赠协议等方面的证据,以此证明季羡林先生的捐赠事实。

“我们在法庭上坚持了自己的立场和原则。”陆忠行认为,四年之间,之所以没有和解是基于双方的意见差异较大。

庭上,北大方面还邀请了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三位来自北京大学图书馆,“都是馆长或副馆长”。不过,在庭审前后,他们均对媒体的采访保持缄默。

针对上述五位证人的证词,季承认为,他们所阐述的观点只能证明其父有捐赠意向,证实曾经举行过捐赠书籍的仪式,“我们没有主张归还捐赠的书籍,我们要求归还的是649件书画,不涉及书籍”。

与此同时,季承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据,重点证明了季羡林全权委托其处理身后事务的书嘱的真实性。季承认为,他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具备了对649件物品的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京大学。

对此,北大方面称,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讲,季承的请求都没有依据。“季承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便标的物属于遗产,季承也并非唯一继承人。”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委托关系仅存在于生前,委托人死亡,委托关系自动解除。

季承表示,捐赠协议载明了生效条件:双方要列清捐赠目录,签字确认。“从2001年至今,捐赠目录都没有,更没有双方的签字,根本达不到生效条件。”季承认为,捐赠协议没有成立,且涉案标的物也没有交付。

“赠与合同不需要进行实际交付。”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季羡林从未作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意思表示。

该案一审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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