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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媒教授王四新:微信群成员传播违法信息,群主应承担责任

环球时报
2016-06-02 13: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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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对群内信息的传播和分享要尽注意、审核和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 东方IC 资料

微信群群主应当承担责任,指群主应为群内成员发布的违法信息,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社会后果的信息,或者按照现行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信息,群主应和信息发布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并不能够因为群组成员发布违法信息已受法律处罚,而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何超过三个人的群组,都构成半封闭、半开放的公共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群主应当预见到,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内容,比如诽谤性信息、谣言、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暴力和淫秽等信息,都可能借助这样的交流空间进行传播。因此,自群主建立群组那一刻起,就应牢记义务,就应当意识到,自己所建立的这个信息传播分享平台可能存在风险,并随时保持警惕。

换句话说,群主建群,将大家集中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分享和信息交流,既给自己和大家带来便利,也可能潜在地或直接地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风险和责任。对与所建群组有关的责任,群主并不具有天然的免责权。相反,群主对群内信息分享和传播的安全,包括法律安全,负有直接和全面的责任。

其次,在群主没有将群组管理权限移交给他人的情况下,相对于群内其他成员,群主享有更多更大的成员、内容管理权限。群主更便于通过设立并不断重申群规的方法,倡导大家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传播和信息分享活动,群主也更方便对发布不良信息的群内成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比如将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剔除出群等。

换句话说,微信群群主把群组创建出来之后,如果放任群内成员反复多次进行违法的信息传播和分享活动,对这种违法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向服务提供商举报、及时剔除违法发布信息的成员或采取其他措施,杜绝违法信息的传播和分享,群主就应当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三,建微信群并选定群组成员,通常都是群主为满足自己向特定成员、特定群体传播和分享信息的目的而做出的行为。也可以说,设立微信群组的目的,首先且主要是服务于微信群群主的利益和需求。在信息分享和传播的过程中,微信群群主不能只用群组来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在享受权利和便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要求是一致的。

群主对群内信息的传播和分享要尽注意、审核和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要为严重违法的信息传播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是原则,是大前提。在坚持这个原则的前提下,群主如果对群内违法信息的传播和分享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减免一定的责任。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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