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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一年申请国家赔偿被拒,专家:“轻罪重判”等应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6-06-04 07:2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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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在羁押6年多后,他被改判一年有期徒刑。就超出刑期监禁5年多,陈虎要求国家赔偿,近日,北海中院以其申请事由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6月1日,云南保姆投毒冤案当事人钱仁凤向云南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对其蒙冤入狱的13年10个月要求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而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共计索赔955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相继报道的这两起国家赔偿案,引发热议。自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曾分别在2010年、2012年进行过修正,近年,有关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偏低、轻罪重判不赔等话题仍受关注。有律师表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每日8小时算“不科学”,多名法学家则建言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将“轻罪重判”等情形纳入赔偿范畴,并进一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轻罪重判”获赔无法理障碍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以来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金额共1.13亿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包括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通俗来说,依照现行规定,只有无罪的人遭遇错误羁押,国家才会赔偿,如果最后只是认定系罪行轻重,即使涉及超期羁押,也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了补足法律缺陷,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统一刑事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这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说。

该《司法解释》还对“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拘留或逮捕后一直没起诉、审判的案件。有学者指出,在“疑罪从挂”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背景之下,“轻罪重判”也该提上议事日程。

“从刑事赔偿制度设计和立法旨意来看,‘轻罪重判’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并使其经济上造成严重的损失,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应该给予赔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新环曾撰文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一旦改判,刑罚很可能减轻,而被告人往往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参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工作。在2012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他曾多次呼吁把“罪轻重判”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最终未被采纳。

“应该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减刑、轻罪重判等情形纳入赔偿范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具体到广西陈虎案,他被超期羁押的5年应该获得国家补偿,最好的途径是让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两高:免除赔偿责任需举证

不仅是广西陈虎身陷国家赔偿争议,就连获得无罪改判的同案被告人庞宗祥,在申请国家赔偿路上也曾遭遇波折。

2007年8月,庞宗祥被卷入广西北海系列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并被北海市公安局抓捕。此后,他两次被北海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缓,但均被广西高院发回重审。

庞宗在被关押6年多后无罪释放,经其向北海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后,却一度被北海中院认定“有罪供述误导司法机关”而拒赔。

庞宗祥一直上诉到广西高院。2015年6月1日,广西高院最终决定由北海中院赔偿庞宗祥55万余元。

据澎湃新闻观察,2016年1月7日,两高曾发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关于“蒙庆争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就专门阐述了关于免责条款适用问题: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列显示,2014年2月8日,蒙庆争以无罪逮捕被错误关押为由,向青秀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蒙庆争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了“虚假有罪供述”,导致作出批捕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此后,蒙庆争向南宁市检察院提出复议。2014年6月13日,南宁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青秀区检察院支付蒙庆争人身自由赔偿金55992.51元。

“上述认定忽视了有罪供述与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方面的重要区别。”两高有关负责人为此释明:青秀区检察院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律师、学者追问“赔偿金”算法

在事关国家赔偿上,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也遭遇非议。今年5月,“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曾刊发评论文章就国家赔偿按职工日均工资计算,发出了“将24小时失去自由等于8小时工作合理吗?”的追问。

“国家赔偿制度尚存完善空间。”该评论指出,将全天候的失去自由等同于一天8小时工作是否适当?随着公民权利价值的不断彰显,立法终须回应“以误工费代替赔偿费”的质疑,结合国情作出合乎法治潮流的制度改进。

“这是明显的制度之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质疑说,难道冤狱中的申请人每天只需服刑8小时吗?蒙冤者在监狱里享受了公民的休息权、休养及休假权?

杨名跨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本计算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超过8小时即为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周末等法定公休日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则按工资标准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近,杨名跨正依此为“云南钱仁凤案”提请国家赔偿,要求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冤狱赔偿不应仅以8小时/日看待。”杨名跨说,冤案虽举世难免,但对于冤案的责任归咎与违法成本,不该如此低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同时认为,目前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较低,“海南陈满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精神损害赔偿都不超过百万,念斌案也只赔了50多万,太少了。”

目前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例为人身自由损害的35%,这一标准有待提高。”姜明安建议,应该根据判决刑期划分不同赔偿档次,比如死刑一个档次,死缓、无期一个档次,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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