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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正处级审判员受贿获刑,曾因干预案件被中政委通报

澎湃新闻记者 朱安足
2016-06-14 21: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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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期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某受托帮助一涉诉企业找人打听案情,先后接受钱款等共计7万余元。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曾报道,中央政法委于2月1日通报第二批7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其中即包括左某干预过问案件案。

通报称,2014年1月至10月,左某多次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接受宴请和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向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介绍贿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并将其他法官退回的贿赂款用于个人理财。左某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现年49岁的左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左某利用担任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上海高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副总经理杨某的请托,通过违规向陕西高院相关领导过问案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于2014年1月收受杨某给予的Bottega Veneta牌皮包1个(价值人民币21000元),于2014年3月、4月、10月三次收受惠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000元,于2014年11月27日收受杨某给予的美元2000元。

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70 079元。2015年4月21日经单位电话通知后,左某接受单位调查,赃款、赃物已退缴并扣押在案。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为,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左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以受贿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其没有干扰中厦建设集团案件的办理,也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4年3月、4月、10月收取过惠某的钱款。她还认为,原审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对其定罪免刑。

不过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该院经审核属实,二审期间,左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左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此外,北京二中院还未采纳左某的其他上诉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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