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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邮局查U盘内容应找警方而非越俎代庖擅自为之

王心禾/检察日报
2016-06-15 09: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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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接连发生的数起利用快递进行犯罪的事件,促使国家邮政总局连续推出严格落实验视制度的通知、专项行动、强制性行业标准。

检察日报6月15日消息,河北沧州的张先生为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两次邮寄举报材料,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检查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认为这侵犯自己的权利,并有违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之嫌,起诉到法院。对此,邮政公司表示,营业人员收到邮件依法验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6月14日《京华时报》)。

从法理上判断是张先生的诉求正当,还是邮局做法合理,既涉及到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还涉及验视制度的内涵,以及验视与内容检查的区别等诸多问题。

邮局实行验视制度,确实于法有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然而,验视的对象划定了,可验视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方式验视,邮政法和相关规定均无涉及。

验视制度落实得并不好,近年接连发生的数起利用快递进行犯罪的事件,促使国家邮政总局连续推出严格落实验视制度的通知、专项行动、强制性行业标准。由此背景看本案,就不难理解了。但理解不等于支持。原因有三。

首先,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第40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该权利使得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与他人进行沟通,传达信息,而不被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非法获悉其内容。之所以被列入宪法,主要在于它是对个人私生活秘密与表达自由的保护,还涉及隐私权、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等多项权利。邮政法所规定的“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可视为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第二,检查U盘内容不属于邮政法第25条规定的“验视”。“验视”应该是一种形式和表面上的查看,不应涉及具体内容。对U盘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甚至听取其中储存的录音的具体内容,已经明显超出了“验视”的范畴。若说86版邮政法中,信件还指狭义的纸张书信的话,那如今替代传统信件传递信息的载体,早已五花八门,未来还将更加多样。因此,对应保护的通信载体当做扩大化解释。在法律条款滞后时,有关部门应本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考量,正确理解邮政法的规定。

第三,邮局不是检查U盘内容的合法机构。宪法和邮政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即便邮政部门怀疑U盘所载内容有问题,也应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检查,而非越俎代庖,擅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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