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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女大学生裸照抵押借款”违背公德涉嫌犯罪

许辉/检察日报
2016-06-15 09: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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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流传的聊天记录截图,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不管“裸照”是否借款人自愿提供,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民事法律及社会公德,另一方面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为法律所不容

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有女大学生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甚至有借款人威胁“裸持”借款的女生提供性服务,且借款周利息高达30%。对于上述情况,借贷宝称,高息、“裸持”等是用户私下的个人行为,该公司无权干涉,并表示“出借款风险需要自担”(6 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抵押是担保的形式之一,是一些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担保法等对此均有规定,都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第34条还列举了可以作为抵押的六类财产。不管怎么认定“裸照”的属性,都不在这六类财产之列。因此,不能将此视为担保法所调整的抵押行为,即“裸照”并非法律认可的抵押物,以此抵押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同时,用“裸照”抵押借款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章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用“裸照”抵押借款既有违法律规定,亦与社会公德格格不入。

用“裸照”作为抵押获得借款,十分荒唐。“裸照”事关当事人隐私,以此作为抵押借款,不但形式上不符合抵押的特征,而且其本质上的要挟之义一目了然。不管“裸照”是否借款人自愿提供,法律都不能容许这种行为存在,职能部门必须重拳出击,依法查处。

一般来说,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否则就属于高利贷,法律对此不保护,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额之外的利息。如果出借人以“裸照”要挟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部分利息的,就涉嫌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2013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进行刑事追究。短短四个月12万元就利滚利变成25万元,如此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部门应予立案查处。如果有人还以“裸照”要挟借款人提供性服务,胁迫借款人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刑法第236条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涉嫌强奸犯罪,亦为法律所不容。

至于借款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也应依法予以认定。如果平台已经尽到监管责任,没有给借款人造成表见代理的错觉,借款人也明知是出借人私自行为,则平台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平台管理者明知有人利用平台以“裸照”抵押借款、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甚至提供技术支持,不但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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