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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岁少年为救落水伙伴溺亡,获救者一家被判补偿8万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2016-06-16 11:2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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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塘。

江苏省徐州市一处煤矿开采形成的水塘中,12岁的李鸣鹤为营救伙伴小旭(化名)不慎溺亡,事后却未得到认可和感谢,他的父母为了为他“正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救的小旭一家和池塘管理方作出补偿和赔偿。

据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1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旭作为李鸣鹤施救的受益人,应承担公平责任,他及其父母应补偿李家80000元,对池塘负有管理责任的王庄煤矿应赔偿李家81206.3元。

事发池塘是1980年代因附近的煤矿开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数十年来无人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015年9月3日下午,李鸣鹤和小旭等同学到该池塘游泳,小旭不慎滑倒,李鸣鹤和另一位小伙伴立即去施救。施救过程中,李鸣鹤跌落到深达四五米的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而小旭被成功救出。

李鸣鹤的尸体一直到当天午夜才被打捞上岸,事发后,李鸣鹤的家人在学校的建议下向当地派出所申报“见义勇为”的称号。公安机关查明李鸣鹤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因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所以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对李鸣鹤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悲伤的李家人对此无法理解,村里也传出李鸣鹤不是为救人去世的“闲话”。更让李家人无法接受的是,李鸣鹤去世后,小旭的家人只去过李家一次,“连话都没怎么说就走了,在此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面都不露,于情于礼都说不过去”。

李鸣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李鸣鹤的死亡进行补偿。他们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李鸣鹤救人的事实,给去世的儿子一个说法。

2016年6月14日,铜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0000元。 

6月14日,铜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鸣鹤在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小旭作为李鸣鹤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小旭在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原告应当进行适当补偿。考虑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0000元。

对于何为公平责任,铜山法院解释,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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