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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国企被认定侵占民企海域使用权,但法院判决不宜返还

澎湃新闻记者 崔烜 王文秋
2016-06-27 09:46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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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民企广西钦州庚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柏公司”)起诉了国企国投钦州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钦州港”),称自己的7.07公顷海域使用权被其侵占。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但以其侵权建设的煤炭码头已投入14亿元、且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为由,驳回原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案涉海域”的诉求。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另案起诉。

“法院认定对方强抢了我们的东西,却说对方体量太大了,是公共利益(项目),说要不回来了,这并不公平。”6月下旬,庚柏公司的法人代表秦泽兵有些气愤地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庚柏公司很快提起了上诉。

日前,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截至发稿尚未宣判。

“对方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海域,这明显是不可能的,这么大的项目,投进去十几个亿,然后拆了?立法的宗旨本应当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要求不应当被支持。再说我们国企也绝对不会因为自身的实力去欺负民企,当初庚柏公司也对我们很支持,把他们的项目都停下来了,其实分歧只在于赔偿的数额,我想双方都应该好好坐下来实际地解决问题。”国投钦州港副总经理朱加永6月22日在电话中回应澎湃新闻说。

专门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表示:“工程再大,财产权和财产权之间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侵权的项目大就将其置于优势的地位。” 

他还认为,在本案中,公共利益的说法并不成立。“如果当地政府认为煤炭码头具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就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收程序。在海域使用权没有依法征收的情况下,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支持这种非法侵占的行为,因为这实际上是对违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权利行为的变相鼓励。”王令说,在该案中,实际上就是规避政府征收程序进行的非法侵占。

公共利益之争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国投钦州港未经庚柏公司许可,在其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案涉海域上建设煤炭码头,这一行为侵害了庚柏公司享有的海域使用权,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基于三点理由,驳回了原告庚柏公司的返还海域诉求:庚柏公司所投入的海域使用318.24万元,而国投钦州港投入煤炭码头14亿元;庚柏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海域已进行建设,而国投钦州港的码头项目成片建设,无法分割,基础建设接近完工;国投钦州港的煤炭码头项目是为了钦州煤炭运输系统而建设的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如果是公共利益,为什么不由政府出面将这片海面征收,而是由国投来跟我们谈转让?一审法院简单地将两家公司的投入和项目规模进行对比,然后支持更大的一方,这是荒唐的。” 庚柏公司法人代表秦泽兵对澎湃新闻说,“按照这个逻辑,我们的项目也会带来大量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那就同样也涉及公共利益。”

秦泽兵在二审开庭时还抬出了环保问题:“煤炭堆场是个高污染的项目,会给沿途带来大量的粉尘污染,(庚柏公司建设的)储油库则干净很多,离钦州港不远就是三娘湾,有我们的珍贵保护动物白海豚,拿一个高污染的项目来替代一个相对清洁的油库项目,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吗?”

距离钦州港22公里左右的三娘湾,是国家一级动物中华白海豚的最重要栖息地之一。

国投钦州港副总经理朱加永在二审当天没有到场,他并不认可秦泽兵的环保担忧。他对澎湃新闻解释,项目有1亿的资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特别是煤炭堆场周围建设的防风抑尘网,更是北部湾所有煤炭码头都没有的,“对环保的投入反而体现了我们国企对社会责任的重视。”

一审法院认定国投钦州公司未经许可,侵害庚柏公司享有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合法与非法

早在2007年,庚柏公司的油库项目就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被引进到钦州港,在2009年3月4日,庚柏公司以318.24万元的代价拿到了相关海域的使用权。秦泽兵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国海证094500002号显示,该宗海域面积为7.07公顷,用于填海造地建设油库项目。

秦泽兵说,在拿到海权之后,庚柏公司就找到了茂名设计院出方案,工程总造价为2.8亿元,光设计费就支出1000万元,但在次年仅填了一部分海面之后,工程就被政府叫停了。

原因是国投钦州港的煤炭码头项目来了,须将庚柏公司所拥有的7.07公顷海面占用。

“当时政府要求我们将海权转给国投钦州港,并且也不再批准我们的开工手续,我们也只能停下来。”秦泽兵说,结果一停就是六七年,原设想这是一个稀缺的赚钱项目,到现在却欠下一堆债务,政府始终没有合适的土地提供给庚柏公司置换。

秦泽兵说,几年下来,庚柏公司与国投钦州港的赔偿问题也始终没有谈拢,不得不诉诸诉讼。

澎湃新闻获得的国投钦州《煤码头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显示,该项目位于钦州港金鼓江作业区,拟用地54.23公顷(其中围填海4.48公顷),投资13.99亿元。但上述文件也显示,码头的煤炭堆场(共746.21亩)选址用地(海)却由三家不同的公司所拥有:广明公司用地面积112.33亩、庚柏公司用地106.10亩、国投钦州电厂公司用地476.49亩。

朱加永承认,上述煤炭堆场的用地都不在国投钦州港名下:“庚柏公司的地在诉讼过程中;广明公司的地很快就可以到手,政府正在协调置换土地;国投钦州电厂公司的地正在由国投总公司协调,比较可能的方案是电厂将这块地作为资产入股。”

“尽管国投钦州港提交了21份证据想证明煤炭码头是合法建设,但这21份证据里,没有一份证据证明项目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在6月20日的二审庭审中,庚柏公司的代理律师王亚康提出,国投钦州港的煤炭码头属于非法建设工程,并且存在先开工后备案的情况。

“国投钦州港提交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投广西钦州煤炭码头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第三点就明确提出,项目按规定核准后,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也就是说煤炭码头项目现在的建设都是非法的。” 王亚康说。

“做工程的都知道,不可能等所有东西都完备了才开工的,煤炭码头工程是合法的,所有的政府批文都是证据。”朱加永对澎湃新闻解释说,“这片海我们之所以拿不到海权,只是一个赔偿价钱谈不拢的问题。如果当初庚柏公司明确反对我们占用这片海,我们也绝对不会开工。”

一审法院认定国投钦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方式不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涉案海域。

赔偿要求差距较大

在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就一份来自政府的会议纪要的争议,贯穿了一审和二审。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6月20日组织这两家公司参加土地盘整工作协调会议。其中,《会议纪要》第一点写道:“由于钦州港区产业规划调整,需要把庚柏公司在钦州港区的项目用地盘整用于国投钦州港口有限公司的国投煤炭储运基地项目建设,庚柏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国投钦州港据此认为,庚柏公司当时已同意将其海权内用地用于煤炭码头建设。

“同意是‘支持’的基础,‘支持’是更高程度的同意,不同意就不可能支持。”国投钦州港的代理律师白文宪在二审辩论时,“侵权的后果不只是国投钦州港单方造成的,也由于庚柏公司的过错而形成,庚柏公司应当为其同意或默许、纵容、不反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

而庚柏公司则称,“表示理解和支持”是当时政府写下来的客套话,庚柏公司没有任何人在会上说过理解和支持,也没有在原始的会议记录上签字,相反,庚柏公司在上述协调会后已交给国投钦州港律师函,申明反对国投钦州港在海权转让前开工建设。而国投钦州港的代表则在二审中称没有收到上述律师函。

在一审中,庚柏公司的上述观点得到北海海事法院的支持。

一审的判决书认为:“根据被告国投钦州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无法表明原被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对案涉海域使用权的盘整达成处理结果,更无法表明该海域使用权被收回,原被告双方并未对此达成具体的和解协议,且该会议纪要与和解协议的效力无法相提并论。”

“我们跟庚柏公司谈过很多次,但他们的要价太高,要1.48亿,这跟我们的看法差距太大。我们只能以对方投入项目的资金总数来计算赔偿,所以没谈拢。” 国投钦州港副总经理朱加永说,根本的分歧是国投钦州港认为庚柏公司的7.07公顷海域只能算作空地,但庚柏公司却要求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来核算。

庚柏公司法人代秦泽兵说,当时庚柏公司已经开始填海施工,签订了建设合同、供货合同,项目被迫结束就意味着大量的违约赔偿。

“另外还有项目预期的收益和土地的增值,因为当时我们只要填海完工,就能自动将海权证更换为土地证了,如果没有对方的强行介入,土地会大幅升值。”秦泽兵说道。

一位国投钦州港的法务代表则告诉澎湃新闻,煤炭堆场附近土地的均价现在约为30万元一亩,以庚柏公司所拥有的100多亩计算也才价值3000万元左右。

“他们的要价违背常理,就算是种金子也种不出来这么多钱来。”对于庚柏公司要求的“效益法”评估方式,朱加永认为只是一厢情愿,“最好的方式还是双方协商一家都能接受的评估机构,或者由法院来指定,我们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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